出名人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第三人,其效力為何?舉例:(一)A出資購買房屋暨其坐落土地一幢,借名登記於B名下,B未經A同意,將該房地移轉登記贈與C,其效力為何?(二)A出資購買大貨車一輛,靠行登記在B公司名下,B未經A同意,將該車設定抵押權與C銀行,以融資借款,其效力為何?
借名登記在實務上認為類似委任契約,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但若出名人將借名之不動產(房地)移轉登記與第三人,該物權行為是否有效?是無權處分還是有權處分?會不會因第三人是善意或惡意有所差別?(第三人是否知道出賣人只是借名登記人),實務見解尚未完全一致,近期見解採有權處分。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並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的權利,然而這只是出名人與借名人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然登記為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則在登記關係存續中,其將該財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不因第三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所以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只是出名人與借名人的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是有權處分。
(一)C因B之有權處分而取得房地之所有權,不論是否知悉B為借借名登記人。A僅得依其與B之間借名登記(債權)契約之約定,對抗B主張為房地實際有權人,但效力不及於第三人。而A因未辦理返還之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無從對外主張是房地之所有權人。
(二)A因靠行契約而將車輛借名登記在B公司名下,B既然是車輛之出名人,其在借名關係存續中,將車輛設定抵押權予C,就不是無權處分,而是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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