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可自行決定要不要拔管—「病人自主權利法」

今年(108年)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改變了醫病關係,病人可依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走完人生最後一哩路,這是全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在醫療照護上具有重大意義。

前言:

雖然病人在意識清醒時要求醫師當自己走到生命盡頭,不要再做無用的救治,徒增痛苦,希望自己有尊嚴的走,但病人這種要求對醫生而言不具意義,嘴巴上會說好,但當病人進入插管或須靠接呼吸器維持生命時,決定要不要拔管或要不要再做無效的搶救,決定權在病人家屬,醫生必須得到病人家屬的同意並簽下書面同意書時,醫生才會拔管或不再做延長生命的醫療措施,因為死人不會告人,只有活人的家屬才會,醫生當然是聽活人的。但「有生命拼生命,沒生命拼尊嚴」,因為今年(108年)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上路,改變了醫病關係,病人可依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走完人生最後一哩路,這是全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在醫療照護上具有重大意義。

「病人自主權利法」重要內容:

一、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基本理念在確保病人享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自主權利,且在特定條件下,可選擇不施加維持生命治療與營養及流體餵養。

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或未成年但已結婚),可和醫療機構討論、溝通自己的善終意願,並簽屬「預立醫療決定」,預先決定自己當處於下列5種臨床條件之一的情況:「末期病人」、「不可逆的昏迷狀態」、「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立管機關公告病人疾病狀況」不採用延長生命的醫療措施等,並註記於健保卡。

三、可以指定自己信任之人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確保自己的善意意願在意識不清時仍能被貫徹。

四、宣示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權」,病人以外的其他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決定所採取的作為。醫療方對醫療資訊僅在病人未明示反對時,方得告知病人的其他關係人。

五、在病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邁向死亡的過程中,醫療方式仍須給予緩和醫療或其他適當的處置、提供緩和醫療。

六、病人選擇與決定醫療選項之範圍應以醫師的專業建議為限。

七、涉及生死決擇時,醫療機構或醫師得尊重病人表達在預立醫療決定中的拒絕醫療意願,並非強迫執行不可。

八、全台22縣市共77家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進行諮商。諮商時間約60~90分鐘,花費約2000~4000元。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