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有案例,有旅客將手機充電器插在火車站或捷運站貼「禁用」警告標誌的插座上,經站務人員勸阻,亦有勸阻不聽,事後被檢察官以涉犯刑法「加重竊盜罪」起訴者。所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插座充電,有犯罪的風險,關於此等犯罪,稍做說明:
刑法竊盜罪的客體是「動產」,動產原本指的是有體物,但有些無體物仍有其經濟價值,所以法律將其納入竊盜罪的客體當中,當作動產看待,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它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而竊取動產的犯罪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加重其刑度,例如,夜間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結夥3人以上或在車站馬頭偷竊等,稱之為「加重竊盜罪」,普通法定刑是5年以下,加重竊盜罪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
三、竊盜罪的成立,不論是有體物或無體物都是建立在如遭竊盜,必然會出現一消一長之情形,所以如果是偷接電有線電視的線路,依目前實務見解,不成立竊盜罪,因未能量並未減少。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提起告訴後無法撤回,但如果是發生在特定親屬間,則須告訴乃論,而且得免除其刑。
所以,未經他人同意不管私人或公家,私插插座使用手機,都有可能涉犯竊盜罪,在車站、捷運站犯罪則觸犯加重竊盜罪,某些私人商家或公共場所貼有「禁用」標誌者,應特別注意。車站和捷運因運輸系統都是要用電的,所以有時會「禁止」民眾隨意插電使用電器或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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