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新聞版面最熱門的話題就是以兆豐商銀為首的四家聯貸銀行團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遭駁回,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程序要如何進行?為什麼四家聯貸銀行被欠65億,卻只聲請假扣押10億?以下將逐一解答。
頂新集團旗下頂率公司,未在期限內清償三重等土地65億元貸款,遭兆豐商銀等銀行團大動作聲請假扣押,但銀行團卻只要追討10億元,而非之前所說的65億,台北地院認為,目前頂率公司抵押在銀行團的土地等擔保品價值約30億元,銀行團只要將這些抵押品聲請拍賣,就可償還這10億元貸款,沒有必要聲請假扣押,已裁定駁回。
假扣押的「假」字是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是指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目的是防止債務人脫產。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種類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的請求都可以聲請假扣押,須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才可以聲請假扣押。「金錢請求」,是指以金錢的給付,作為請求之標的,例如:請求給付票款/貨款/工程款/租金、請求返還借款等皆可聲請假扣押;「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是指請求的內容原本不是金錢,但可以用金錢來代替。例如:王男向陳男買了一輛貨車,陳男一直不將貨車過戶給王男,王男經過催告後,可以依法解除買賣契約,而向陳男請求返還買賣價金,這時候原來不是金錢的請求(所有權移轉),就變成金錢請求(返還價金),王男可依返還價金的請求聲請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除了須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還要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亦即有脫產之可能,才能聲請假扣押。早期實務上假扣押通過機率甚低,但近年來條件較之寬鬆,只要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大都會裁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裁定。
假扣押程序步驟繁瑣,首先要先撰擬書狀將聲請假扣押的請求金額、原因事實及對方有脫產之可能等詳載於書狀,然後向管轄法院(例如: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支票付款地的法院)遞狀及繳交1000元規費,因假扣押即是擔心債務人脫產而聲請,講求快速,法院多會快速作成假扣押裁定,一般大多在七日內會收到法院的假扣押裁定。法院裁定假扣押之擔保金多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為原則,只有在「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情況,才會以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作為擔保金。收到假扣押裁定後,即據此裁定填妥提存書至法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依裁定文上所定的擔保金額提存於法院並繳交500元的提存規費,再據此提存書及國庫繳款收據至執行處辦理假扣押執行,步驟一樣是要寫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書狀內容要載明查封的標的(例如:土地、車輛、家中動產、機器設備、薪資等等)並附上必要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及建物謄本、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或財產資料清單)。要注意的是,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假扣押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
再者,頂率明明是向銀行團借貸65億元,為什麼銀行團聲請假扣押的金額只有10億,這是民眾最大的疑惑。其實這是實務上常有的作法,在債權金額龐大的情況下,考量到需提存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於法院,並要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像本件債權金額高達65億,若是以65億聲請假扣押,即需提存21億的擔保金及繳交5千2百萬的執行費,銀行團的負擔過於龐大,在此情況下,多會建議以部分金額聲請假扣押。
銀行團除了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也可聲請本票裁定及拍賣抵押物。因當初頂率向銀行貸款65億元,有簽發本票保證債務之清償,同時也將三重土地讓銀行設定抵押權,因此銀行團聲請假扣押讓外界產生質疑聲浪之原因即在此,在有本票及土地設定抵押之狀況下,銀行團聲請本票裁定及拍賣抵押物反而是最能確保債權獲得清償的方式。以下詳論之:
「本票裁定」是指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卻未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檢附本票影本具狀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債權人取得的本票裁定,乃為「執行名義」之一種(執行名義乃記載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的公文書,債權人得據此公文書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可據此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債務人所有財產進行查封及拍賣,以滿足債權。
「拍賣抵押物」是指抵押權人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可以檢附土地及建物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文件具狀向法院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裁定,收到拍賣抵押物裁定,即可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就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清償。 假扣押裁定、本票裁定及拍賣抵押物裁定都是執行名義的一種,但假扣押只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脫產而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無法進行到拍賣程序;本票裁定則可就債務人所有的財產進行查封,並且可以進行拍賣而就賣得之價金獲清償;拍賣抵押物,顧名思義僅能就抵押物進行拍賣,無法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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