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8年7月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7條兩項修正案,前者增訂「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案」(俗稱名模條款),後者則是新增長照扣除額,兩項修正案待總統公布後,將溯及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揭示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現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或「特定費用減除」二擇一。新增的特定費用減除包括三大項目,且需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負擔,每人每項目全年減除上限為該薪資收入總額的3%:1.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2.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3.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另外,為了配合長照政策,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且有排富條款,適用條件如下: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2.排除條款:(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2)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3)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金額(現為6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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