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會發生國賠?國家賠償法規定些什麼?
國家賠償,是指公務員因職務上之違法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益遭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國家賠償依發生的原因,可概分為二大類型:
第一大類型–人的責任;
第二大類型–物(公共設施)的責任。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參照)。所謂知有損害,指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一規定參照)。
(一)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即賠償請求書,詳後附)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為「協議先行」程序(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請求書後,認其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參照)。
(三)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請求書後,除有(二)之情形外,應通知請求權人進行協議(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參照)
(四)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後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協議開始後逾60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得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參照)。
(五)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成立或法院判決機關應予賠償確定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儘速依協議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撥付賠償金予請求權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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