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3年6月29日施行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6月29日開始施行,本法之修正緣起於去年發生的監聽風暴,即特偵組偵辦柯立委涉嫌貪污案件而進行監聽,意外聽到立法院院長涉嫌介入司法關說的案外案。通保法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以下為本次通保法修正的四個重點:

一、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應由法官核發調取票:

  1. 依通保法第3條之1規定,通保法所稱通信紀錄者,是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則是指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的資料。
  2. 以往,司法機關備妥公文即可向電信公司發函查詢用戶的通信紀錄與通信使用者資料。依新修正通保法第11條之1規定,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非有急迫的情況來不及事先聲請外,都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另外不用事先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情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但就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其他輕罪,司法機關即無法調取通信紀錄與通信使用者資料,可能不利於該等案件的調查。

二、另案監聽及違法監聽所得資料無證據能力:

以實務上往往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例如:查緝強盜案件而意外監聽到嫌犯涉犯毒品案件。然而另案監聽卻可能遭檢調機關濫用,如監聽之他案並未涉及法律所規定之特定重罪,或雖涉嫌重罪但欠缺必要之事證。新修正之通保法第18條之1規定,依通保法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例外可以作為證據。另外,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的內容或所衍生的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也不可以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應銷毀。此外,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應銷毀。

三、一人一案核發監聽票:

新修正之通保法明訂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也就是一人一案核發監聽票(第5條第5項)。

四、擴大監聽範圍:

修正案擴大可監聽的犯罪範圍,若涉危害經濟秩序重大者,及涉「廢棄物清理法」的排放事業廢棄物,如日月光排放廢水事件,或「森林法」的盜林,均可依法監聽。

 

※通保法修正案施行後,警察調取通聯紀錄的差異

 

修法前做法

修法後做法

偵辦刑事案件

1. 上刑事局網站填寫通聯調閱查詢單,列印後交由偵查隊長等主管批核

2. 上傳刑事局,由刑事局發送各家電信業者

3. 電信業者將結果回覆給刑事局

4. 刑事局在回覆給調閱單位

1. 偵辦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得由檢察官依職權調取通聯紀錄,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2. 偵辦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尋人的緊急危難、救護案件

1. 承辦單位與電信業者設立的緊急窗口聯繫,優先調取

2. 事後再補齊相關核准資料

依法應無法再調取通聯紀錄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