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離不離的成?以下介紹幾個實務上常見的問題。
A:重點不是個性不合可不可以離婚,而是因為個性不合而爆發出各種衝突,可不可以也因此訴請離婚。例如:因個性不合導致夫妻長期未交談,未有性行為,經常吵架等等將所有事實作綜合的判斷,若站在一般人處在相同的情況來看,都沒有辦法再繼續維持婚姻,都會放棄想繼續維持婚姻的念頭,在此的情況下,一方請求離婚,法院會判准離婚,但前提是原告必須舉證證明。
A:看情況。民法規定,「因故意犯罪,曾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構成判決離婚之事由。但妻知悉後已經超過一年,或者事情已經超過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所以:
1.必須是故意犯罪,不包括過失犯罪,例如,夫開車不小心撞死人,因為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遭判刑入監執行,因為是因過失犯罪,妻不可訴請離婚。
2.要判刑確定而且是六個月以上刑度,必須超過六個月,不包括六個月。
3.不管是婚前或婚後,但須留意請求的時間限制,就本例分析,若妻結婚前已經知道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入監執行,且刑期超過六個月,若從知道開始已經超過1年,妻不可請求離婚,或者妻很久以後才知道,但只要事情發生起算(從案件確定起算)已經超過了五年,妻也不可請求離婚。
A:不是。有驗傷單不一定離得成婚。有被毆打成傷,但沒有驗傷,未必就離不成婚。實則,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達到一定嚴重的程度就可以請求離婚。例如:經常懷疑妻有外遇,以三字經侮罵,在沒有充足的證據下誣告配偶語他人通姦,此情形已構成「夫妻之一方受他方同居之虐待」,可請求離婚。
A:看情形。依最高法院見解,若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屬民法所謂「惡意遺棄他方」之離婚事由,可請求離婚。所以若夫有固定收入而無正當理由未給付生活費,且妻無收入或財產以致無法維持日常生活支出須靠家人支援,妻訴請離婚法院會判准,此外,就算未達構成此款的離婚事由,也可能構成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依然會判處離婚。
A:1.依民法規定,「意圖殺害他方」構成離婚事由。此處之「意圖殺害他方」不用提起刑事告訴,經起訴或判刑為要件,但須有殺害的意思,至於殺人未遂或預備殺人,只要有「意圖」殺害之意皆構成。若有「意圖殺害他方」之情形,就算自己也想自殺仍然構成。
2.此項離婚事由有時間限制,和前面的犯罪被判6個月以上徒刑確定一樣,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3.此項離婚事由,不因為事後妻原諒夫而喪失請求離婚之權利。
A:看情況。整理最高法院見解如下:
1.不能請求離婚者:
單純不能生育、雙目失明、右手殘廢、右腳殘廢
2.可請求離婚者:
很難醫治之性病,愛滋病
3.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倘難認定是「不治之惡疾」之離婚事由。但如果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可請求離婚。
4.相同道理,在此不能請求離婚是指不能用「不治之惡疾」來訴請離婚,但不表示不能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
A:離婚被告意謂是不願意離婚的一方,但在實務上開庭時,被告對原告之指控不僅未能在第一時間就全盤否認,不直接全盤否認,而是抗辯“對方先罵我或對方先打我,我才反擊的”反而是和原告當庭相互指摘,咄咄逼人,義憤填膺,甚至謾罵對方。如此,讓法官看不出來被告有想維持婚姻的意願或有試圖維持婚姻而努力,很容易陷入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離婚困境,或者有人會問,被告對原告的莫須名指控,難道不能反駁嗎?當然須要,但是態度不對!不想離婚否認原告有離婚事由的被告應有態度是:1.否認,但開庭口氣上宜委婉“我想我太太的指控是他對我有所誤會,都是不實的。”2.謙讓,不用粗暴的語氣要表現出謙虛冷靜的態度,例如“我想維持婚姻,會努力維持婚姻,所有婚姻諮詢、調解上課都願意配合。”被告其實不用說太多,如果真想維持婚姻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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