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9日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草案,以下說明其內容。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草案,明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時,需先扣除債務人生活必需費用,該費用以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並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不過新法也明定,如果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有其他情事,認為有失公平,則不受最低生活費的限制。
酒駕肇事之民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