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何預立遺囑,以及遺囑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應如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本文以下試舉一例,並分析說明之。
張帥哥與李美女結婚,育有二男A、B及三女C、D、E,C、D已嫁人。張帥哥重男輕女,生前想預立遺囑將所有名下遺產共3,000萬元都留給二名兒子A和B,每人各1,500萬元。張帥哥要如何預立遺囑?遺囑內容載明所有遺產都給兒子可不可以?是否影響遺囑的效力?沒有分到遺產的李美女和C、D、E可以主張何等權利?如何主張?若張帥哥生前就要求李美女和C、D、E都寫好拋棄繼承切結書,有寫拋棄繼承切結書的人事後可以再主張權利嗎?
一、張帥哥死亡時,若沒有預立遺囑,若配偶李美女和五名子女都健在,其所有遺產3,000萬元應均分,每人各得500萬元。
二、基於遺囑自由,張帥哥當然可以照他的意思分配遺產,但是法律規定不可侵犯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應繼分就是本來可以繼承的部分,就是前面所說的500萬元,所以特留分就是250萬元。張帥哥的遺囑雖然將所有遺產都留給二名兒子,但因為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繼承人李美女和C、D、E法律上可以行使「扣減權」。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所以,李美女和C、D、E各得就其不足之250萬元特留分,對A、B獲得之遺產依比例扣減之,即分別向A和B各請求125萬元。
三、張帥哥如何預立遺囑?
法律規定的遺囑有好幾種,都有其一定的要件,不符合要件所立遺囑會無效。常見者有自己動手寫的自書遺囑,請律師代寫和見證的代筆遺囑和公證人公證的公證遺囑。以律師見證的代筆遺囑來說,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之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筆(可由律師或其他人),依照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也就是日後遺產要如何分配,筆記下來(手寫或打字)後,當場向立遺囑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定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另外,最後最好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否則遺囑日後沒人執行還要聲請法院指定很麻煩。遺囑執行人可以從繼承人指定一名。,只要不是未成年人或智能不足者即可。至於張帥哥在生前就要求李美女和C、D、E都簽下拋棄繼承切結書法律上不會發生效力,因為遺囑生效是從立遺囑人死亡那一刻開始,既然還未生效,也就代表還未取得遺產,預立拋棄書,自然不會發生效力。
四、李美女和C、D、E特留分受侵害如何行使權利?
前面談過,特留分被侵害法律上得行使扣減權,以意思表示即可。但侵害人不主動返還,訴訟上必須提起確認或給付特留分之訴,本例是提起給付特留分之訴。必須寫狀紙,附上相關證明資料包括遺囑、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核稅單及資金流向相關證明等。另外,須再次強調的是,張帥哥所立遺囑仍然有效,就算是侵害特留分的行為仍有效,只是受侵害者得主張特留分權利可行使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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