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食安,通保法一修再修?

針對近期的食安風暴,行政院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刪除第11條之1調閱通聯記錄須經法官同意,以及第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能力的規定;修正草案也擴大監聽範圍,包括食安犯罪、人口販運等可依法監聽。由於另案和違法監聽不具證據力是立法院今年初為防範濫權監聽才修正通過的,如今政院又要刪除,未來在立院恐難過關。

通保法本次修法的疑慮

通保法第18條之1有3項,分別為另案監聽、目的外監聽、違法監聽的證據排除與毒樹果實原則,其中尤以第3項特別重要。年初立法院修通保法前,原通保法第5條第5項就是後來第18條之1第3項的精神,如今法務部卻將第3項刪除,等於將毒樹果實原則也拿掉,違法監聽取得內容作為證據能力比年初修法前將更寬鬆,恐發生侵害人權和做為政治偵防的後遺症。另外,由於另案監聽常發生監聽重罪發現較輕罪證據,過去常遭檢調濫用作為監聽他案證據之用,第18條之1第1項刪除後,「重罪原則」也不復存在。

雖然法務部強調,前述另案監聽等所取得的證據,仍然有刑事訴訟法的把關,但行政機關這種只為針對特定事件所為的修法模式,實在讓人不敢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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