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於107年6月21日通過司法院提出的《勞動事件法》草案,總計53條。草案內明確定義勞動事件是指「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以下簡要介紹草案的重要內容。
一、未來各級法院將設「勞動法庭」,由具備勞動法專業經驗者擔任法官,保障訴訟勞工權益。
二、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求職與招募者所生爭議。
三、勞資訴訟可以勞工的勞務提供地為訴訟地,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過去勞工提起訴訟需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實務上許多勞工的總公司在台北,但提供勞務地卻是在其他縣市,因此勞工須特別上台北應訴,增加勞工的負擔。
四、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如確認僱用關係、給付工資、退休費或資遣費等事件,可暫免裁判費2分之1;又當勞工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費上限是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可暫免執行費。
五、只要經勞工證明是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的給付,就可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也就是「工資」,以避免雇主以津貼等名義稀釋工資總額。
六、只要是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就推定勞工是經過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所以一日內的工作時數若超過8小時,超過的時數即可認定為加班。
七、組織勞動調解委員會,委員會的委員由一位法官與二位勞資專家調解委員組成,共同進行調解。
八、原則上,勞動調解會於3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1次辯論終結,以求迅速程序。
九、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由於勞工訴訟事件中的證據幾乎都在雇主手上,因此草案將舉證責任轉換,轉為由雇主舉證,藉此扭轉勞工於訴訟中較劣勢的地位,以利改善訴訟上勞資不對等的處境。
特別提醒:此勞動事件法草案尚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始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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