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職災補償,勞工權利有保障

什麼是職業災害?發生職災時,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可以向雇主請求什麼?本文以下以實際案例分析說明之。

事實概述

據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家小吃店的廚房員工林姓婦人,前年在工作告一段落後,拿著一盒冰淇淋走到店門口,楊姓老闆娘看到後叫住林姓婦人,林姓婦人正要轉頭察看時,卻因重心不穩加上球鞋鞋底濕滑不慎滑倒,她緊急用沒拿冰淇淋的左手撐住地面,但此舉卻造成左手手腕粉碎性骨折。她向店家要求職災補償遭拒後,提告求償30多萬元,豈料店家竟反控林姓婦人當天是因偷拿店裡冰淇淋,被發現後一時心虛才跌倒。雙方職災賠償案目前仍在訴訟,但店家告店員偷10元冰淇淋部分,北檢日前已將林媽媽依竊盜罪起訴。

法律評析

一、什麼是職業災害

法院判斷是否屬於職業災害的基準為「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前者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事故」,法院在判斷是否為執行職務時,大多從寬解釋,認為除了主要業務外,也包括業務上附隨的必要、合理行為,例如休息時間或出差中發生事故也可以列入職業災害,但如果是在休息時間外出辦理私事時發生事故,則不屬於執行職務。後者是指業務與傷病結果間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根據經驗法則判斷,已發生的職業災害是屬於執行業務的內在或附隨的潛在危險。簡單來說,職業災害就是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因而發生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二、發生職災時,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可以向雇主請求什麼?

須注意,本文僅就勞動基準法討論,勞工若有保勞工保險亦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保險給付!

(一)可請求雇主補償

勞工如果因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補償,不會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但須特別注意,此受領補償權,勞工必須在得受領之日起,2年內向雇主請求,若超過2年,請求權即消滅,簡單說就是無法再向雇主主張受領補償權。如果勞工對於同一職災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雇主可以將已補償金額拿來抵充下列的補償金額,至於雇主應補償的範圍為何,介紹如下:

1.必需的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勞工必需的醫療費用。

2.醫療期間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照勞工的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謂「不能工作」是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雇主如果要讓勞工改從事原勞動契約約定以外的工作,應與勞工協商;所謂「醫療期間」原則上是指醫治與療養,所以復健期間也屬於醫療期間。另外,如果醫療期間屆滿2年時,勞工仍無法痊癒,且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又無法請求殘廢補償,雇主可以選擇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醫療期間補償。

3.殘廢補償:如果勞工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為遺存殘廢,雇主應按照他的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至於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而定。

4.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該位勞工的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受領遺屬死亡補償的順位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二)可請求雇主賠償

勞工如果是因為工作場所不安全或設備有欠缺等可歸責於雇主的情形,而發生職業災害,此時勞工除了可向雇主請求上述補償外,另外可根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另外須注意,如果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予勞工上述的補償,已補償的金額可以抵充此損害賠償金額。

三、本則新聞評析

(一)林姓婦人是在休息時間,因地板濕滑而滑倒,造成左手手腕粉碎性骨折,如同前述,休息時間發生事故,仍然屬於在執行職務、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事故,且在執行職務期間於工作場所走動時,如果地板濕滑,的確可能導致受傷骨折,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林姓婦人理當可以根據上述的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必需的醫療費用補償及醫療期間補償。另外雇主並未在工作場所設置防滑條,屬於可歸責於雇主的情形,林姓婦人也可以向雇主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只是賠償數額可用補償數額抵充。

(二)林姓婦人遭檢察官起訴竊盜罪的部分,是否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竊盜罪的成立要件為:客觀上,行為人和平秘密趁人不知的剝奪他人所有,進而據為己有,主觀上,行為人須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法院在審酌林姓婦人是否成立竊盜罪時,會檢驗是否具備上述要件。假設林姓婦人最後被判有罪,因為只有一個竊取10元冰淇淋的犯罪行為,法院可能判1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並給予緩刑。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