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運將是特許行業,駕駛必須取得政府核發的執照才能合法上路,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犯過某些罪的人,終身不能開小黃,以保障民眾安全,但近日行政院通過該法修正草案,放寬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更生人的限制,讓他們可在服刑完畢五年後,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但須受僱於計程車或客運業,始得執業,且尚待三讀通過。
更生人不得開小黃,限制了什麼權利?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若法律對於其擇定工作之自由予以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當然我們都知道限制更生人不得開小黃,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此限制手段雖然可以達到目的,但其手段是否合理,則有討論的空間。司法院大法官第584號解釋對此有明確的闡釋,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的目的下,此手段與憲法尚無牴觸。但此措施應隨營業小客車管理,犯罪預防制度之發展或其他制度之健全,就其他較小限制替代措施之建立,隨時檢討改進;且若已有方法證明曾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時,即應適時解除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
經過統計,犯「懲治走私條例」罪者再犯率較低,交通部參照584號解釋的意旨,修正放寬在服刑完畢五年,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者,得申請執業登記。但其他罪刑對乘客仍有一定程度的危險,所以維持終身禁業。
但對於許多民眾來說,犯重罪者就應該要處死刑,能出來做其他工作已經是法外開恩了,竟然還可以開計程車,會不會搭到怪運將的車?但政策和法律的規劃不能以人民情感為唯一依規,殺人、強盜、公共危險罪畢竟是侵害個人、交通安全法益的犯罪,而計程車司機的工作性質就是行駛於道路上載客,限制犯此罪之人終身不得開計程車尚屬合理,但走私犯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對個人犯罪的機會小,且經實證研究再犯率也低。更生人的就業權益一直是受忽視的問題,許多更生人出獄後,因為社會不願接納,導致只能被迫再次犯罪,形成惡性循環,如果能給予更生人就業機會,對於犯罪率的降低也是有所幫助,所以交通路的修法方向應是值得肯定的。
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