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親子、家事面面觀

家事事件範圍涵蓋甚廣,如婚姻、親子、扶養、繼承等等皆透過家事事件程序由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專庭專責處理,而且相關的都可以一併提出一併處理。本文以下簡介家事事件的制度及其處理流程。

一、前言

所有家事事件如婚姻、親子、扶養、繼承等等皆透過家事事件程序由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專庭專責處理,而且可以畢其功於一役,相關的都可以一併提出一併處理。此外,家事事件為避免當事人彼此更加對立或相互指控傷害,節省訴訟時間及保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家事事件除少數類型如家暴事件外,必須先經法院調解,法院開庭採程序不公開原則。另外,因家事事件特殊,有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等獨有之制度,以求妥善處理家事事件,避免讓彼此間傷害擴大、波及子女。

二、家事事件的十大核心制度

三、小孩監護權,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認定,不是先搶先贏,太強勢的一方有時會有反效果。

1、這個原則很重要,父母在爭取小孩監護權時要避免成為搶奪型的父母,應有「友善」父母的觀念,畢竟夫妻離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小孩。訴訟實務上不只是不斷攻擊對方痛處,更應說明自己擔任小孩的監護人對小孩是最有利的。所有訴訟中若法官勸諭雙方上親子教育課程,應盡量,例如配合上課,包括婚姻諮商亦應接受,因為會影響訴訟勝敗

2、現行判斷由何方適合擔任小孩監護權規定在民法第1055條之1。其中第1項第6、7款和第2項為102年12月11日增訂,其中1項第6款和第2項就是為貫徹「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和「友善父母原則」所增訂。第6款規定須特別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所以實務上當事人常有先搶先贏的錯誤觀念,認為只要小孩在自己手上,日後爭得未成年子女的機率會比較大,而且因害怕對方假借探視小孩的機會搶走小孩,所以會設法百般阻撓對方探視小孩,該等行為反而不利於爭取監護權。害怕對方搶走小孩可以約定在第三地之公共場所作為探視小孩的地點,當地管區派出所也是很好的約定場所,而且最好有親友陪同。第2項則規定,「前項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實務上是要委由社工人員到雙造住處訪查詢問作成報告。報告結果很重要,應盡量展現爭取小孩監護之強烈意願。爭取小孩不是在比誰的收入高,愛小孩的意願和態度勿寧才是重點。對此,第1055條之1第1項第4款將「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列為審酌一切情狀時,尤應注意事項。所以假若雙方比較,收入遠較高的一方若已打算再婚,根本沒意願花時間在照顧小孩身上,自然不利於爭取監護權。

3、若雙方於已處分居狀態,則縱使法院駁回離婚之請求,也會職權裁定小孩之監護權屬何方擔任。因為雙方既然已經沒有住在一起,小孩又不可能剖成兩半,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當為如此處置。

 

四、家事事件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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