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重大傷亡,其中有三分之一是未滿15歲兒童,依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將不給付身故保險金。金管會對此發布新聞稿,指現行規範暫不考慮變動。大部分民眾都覺得保險法的規定並不合理,亦有立委提案修法將保險法第107條現行條文改為「因災害死亡」不適用。故本篇淺談此次引發爭議的保險法第107條及後續是否有修法的必要。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該條文於99年2月3日修法,其修法的理由為99年2月3日修法前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曾引起社會各界討論認為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亦即憂慮有心人士為兒童投保後將兒童謀害藉以領取保險金,故基於道德危險防阻考量,於法令上限制未成年人投保者,並以退還保費的方式,較不容易產生誘因,而使弱勢孩童變成詐領保險金的工具。
兒童身故保險應否存在問題,爭論已久,國外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除部分國家或地區採限額投保外,亦有法國、韓國、澳門等國家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之立法例。99年2月3日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就是考量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非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主要是照顧遺族作用,保險的本質是用來轉嫁經濟上無法承擔的風險,例如:父母是家庭經濟支柱,發生意外恐致家庭經濟崩潰、無收入來源,此時則需要身故理賠金讓家庭得以延續。需思考的是,為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投保身故保險,有實質意義嗎?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身故,對家庭經濟並無影響,不會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而無為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投保身故保險的必要,況且現行學生團體保險及兒童團體保險,已分別對學生及參加托育機構的未成年人,給予100萬元的身故保障。所以此次南台灣的震災,對於未滿15歲未成年人的罹難者,仍可透過學生團體保險,獲得100萬的身故理賠,因此現行的規定,並非對15歲以下孩童不提供任何保險權益。倘依立委提案將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因災害死亡而不適用,亦有法律漏洞,有心人士難道不會利用災害來時謀害未成年人以此詐領身故保險金嗎?例如:在颱風天將未成年人推落河堤。依筆者所見,保險法第107條仍有修法之必要,惟修正之目的並非為了讓因災害死亡之兒童家屬可以領取身故保險金,而是因為現行的保險法第107條未必能達到「有效避免道德危險之發生」的目的,要降低此種道德危險案件發生機率,仍應由死亡保險金之「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是否須具有特定之保險利益,或賦予受益人一定資格條件之限制來著手,方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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