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動態 — 女性也可以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

內政部民政司表示,現行祭祀公業條例使派下員多為男性雖未違憲,但對於祭祀公業派下員的制度,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並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落實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因此提出此次修正草案,將「男系子孫」等用語刪除,使女性也可以成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

修法落實男女平權,祭祀公業派下員可男可女

大法官於2015年做出釋字第728號解釋指出,在民國97年7月1日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並導致致女子無法成為派下員,但基於私法自治,與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原則之意旨並無牴觸。

進來內政部民政司表示,現行祭祀公業條例雖未違憲,但對於祭祀公業派下員的制度,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並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落實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因此提出此次修正草案,將「男系子孫」等用語刪除

不過修正草案仍是以規約、習慣及派下現員多數決的方式決定誰具有派下員的資格,因此,即使修正草案通過後,在現今派下員仍為男性組成的情況、慣習,恐怕將來也未必能使女性成為派下員。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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