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態駕駛罪之最新修法

立法院三讀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明定呼氣酒精濃度值只要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者是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5%時,行為人就會被視為「不能安全駕駛」,等於是喝兩瓶易開罐啤酒或半瓶紅酒,或一碗熱騰騰的薑母鴨,一旦開車上路,就可能成為「現行犯」被移送法辦,並留下前科紀錄。同時,立法者也提高酒駕致死者之刑責,希望透過這樣的修法來遏阻酒駕歪風。

一般人所謂「酒駕」,亦有人稱為「醉態駕駛罪」,規定於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但事實上該條所處罰之行為不限於「酒駕」,不論是因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物品,凡是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例如汽機車)者,就有可能最高被處以二年有期徒刑;更甚者,如果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若是致人於重傷,則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問題是,怎樣算是「不能安全駕駛」?我國過去實務認為,若呼氣酒精濃度值大於每公升0.25毫克、而未超過每公升0.55毫克時,屬於「相對不能安全駕駛」,此時檢方必須輔以其他佐證才能證明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而若呼氣酒精濃度值超過每公升0.55毫克、或者是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11%時,行為人則會被推定構成「絕對不能安全駕駛」,此時行為人必須舉出反證推翻,才能免於刑責。

有鑑於社會上因酒駕奪走被害人生命、健康之事件頻傳,如日前台大女醫師曾御慈慘遭酒駕男衝撞、呈現腦死狀態即為一例,立法院趕在會期最後一天(2013年5月31日)三讀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不但明定呼氣酒精濃度值只要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者是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5%時,行為人就會被視為「不能安全駕駛」,等於是喝兩瓶易開罐啤酒或半瓶紅酒,或一碗熱騰騰的薑母鴨,一旦開車上路,就可能成為「現行犯」被移送法辦,並留下前科紀錄;同時,立法者也把酒駕致死者之刑責,提高到最重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等於是讓行為人無法被宣告緩刑,希望透過這樣的修法來遏阻酒駕歪風。

此外,立法者除了希望減少酒駕事件外,為了減少酒駕肇事逃逸之行為,新修正之刑法第185條4加重了酒駕肇事逃逸者的刑責,從現行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調高為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上述修法是否能有效嚇阻酒後駕車民眾的僥倖心態,值得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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