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羈押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

本文以下就今年刑事訴訟法新修正規定做介紹,以及向讀者說明律師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前言

刑事被告要不要委任律師,幾乎是所有被告都會思考的問題,而羈押案件不一定都是屬於強制辯護案件(107年1月1日後法院才必須為未委任律師的羈押被告指定律師),例如日前才發生過誣告罪竟被檢察官聲押的案例,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在偵查中的權利幾乎都予以限制,如果未委任律師辯護,幾乎都是處於被動挨打的角色,而法律賦予被告得隨時委任辯護人的權利,而律師才可以在羈押程序中閱卷,據此為被告辯護,盡力讓被告得免予羈押,而偵訊程序中,也只有律師才能陪同在側,避免被告於偵查程序中未受到誘導、逼供等不利益,本文就今年刑事訴訟法新修正規定做介紹,以及向讀者說明律師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羈押中只有律師能為被告閱卷

過去在偵查程序中,就算被告委任律師辯護,律師也無法接觸卷證資料,而檢察官掌握所有的優勢地位,武器嚴重不平等,在羈押程序中尤甚,而司法院大法官在737號解釋中,認為「刑事訴訟法」限制羈押程序中的律師及被告閱卷權違憲,而刑事訴訟法也終於在106年4月26日正式增訂公布第33條之1規定被告的律師(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即俗稱的閱卷),但為兼顧偵查效能,同法第93條第2項也規定,如果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檢察官可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律師閱卷,不過限制或禁止律師閱卷的部分,法院仍然必須在審理中以提示的方式,讓律師得以閱覽。

律師受委任後(如果被告已在羈押或等待偵訊中,被告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都可以獨立為被告委任律師),律師可立即向法院聲請閱卷,而法院也必須待律師閱完卷後,才可以召開羈押庭,而律師要在短時間內,取得卷證資料並消化吸收,研擬答辯要旨及答辯方向,為被告爭取權益,若能說服法官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裁定以交保代之,就是一次成功的辯護,也惟有律師才能勝任此一任務。而如果被告現正遭收押禁見中,也只有律師能至看守所接見討論案情。

只有律師才能陪同被告偵訊

本次新修法增訂「檢察官在深夜時聲請羈押者,法院應於翌日日間訊問,不得於深夜訊問」,所謂深夜是指晚上11點到隔天上午8點前。而被告不瞭解刑事程序,對於檢察官的訊問,常常不打自招,如果有律師在旁陪同,即可大幅降低以上不正取供的機率,而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也規定辯護人擁有接見被告之權利,被告遭到逮捕或拘提到案時,可要求委任律師,而律師到場時可先與被告接見討論案情,接著再進行偵訊動作,也是被告維護訴訟權利的重要手段。

實務上律師對於陪偵案件的收費,原則上多半按時計費,如果時間拉得相當長,累積的費用就會較為可觀,所以才會有報載趙藤雄案的律師,陪偵一次就賺到一部國產車,不過一般案件程序就不會這麼長,多半二至四小時即會結束,而律師陪偵也是勞心勞力的工作,同樣必須在短時間內瞭解案情,研擬答辯策略,並不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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