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涉侵占,法院裁定「收押禁見」

據媒體報導,國民黨前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涉嫌在擔任中影公司董事長期間,侵占3億7千多萬元,觸犯侵占、背信罪,台北地檢署向台北地院聲押,台北地院以涉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收押禁見。而什麼是「收押禁見」?本文以下說明之。

法律解析:

一、收押禁見,只有律師可接見被告(簡稱律見),並互通書信。修法後,偵查中之羈押案件律師亦可閱卷

早期裁定是否羈押(俗稱收押)偵查中是由檢察官自行依職權決定,檢察官本身就是追訴犯罪的機關也是當事人,這種設計當然不可行,後來大法官會認定其違憲,羈押之決定機關才回歸法院收押禁見表示被告有串證逃亡之虞,對接見被告應有所限制,但被告法律上權利應予保障,所以被告隨時可以聘請律師,律師可與收押禁見之被告會面討論案情及互通書信。原本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律師是不能閱卷的,後來大法官在105年4月29日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因為賴素如案件),認為完全限制是對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的憲法規定有違,2017年4月21日修法後規定,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雖然現在看來這也是理所當然的事,但事實上,司法的改革和推展總是遠遠落在行政之後,這牽涉到人性和制度的問題。

二、收押禁見表示日後檢察官一定會起訴,如果作成羈押裁定的法官和日後審理的法官相同,判有罪的機率就比較高

起訴的門檻是被告有犯罪嫌疑,收押也是必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以不可能檢察官聲押被告,日後卻不起訴被告。但檢察官起訴後日後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罪,有罪門檻更高,所以檢察官必須蒐證完整。但檢察官有強制處分權,同樣是當事人的被告很吃虧,所以法律制度設計上被告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以維護其權利。

三、一般小案件羈押庭大概20~30分鐘就結束,要不要收押被告法官審閱過卷後心中大概已有定見

媒體上報導的羈押庭一開好幾十個小時、一整天的,都是大咖被告,一般平民百姓不可能出現這種情形。所以每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當然是永無止境的追求理想。據報導,蔡正元羈押庭開了35個小時。

四、不是被告認罪就不會收押禁見

如果是販賣一級毒品或二級毒品的重罪,認罪也會收押,因為法官怕被告逃亡,日後案件無法進行審理。詐騙集團只逮捕到車手或其他成員,主謀未到案,認罪也會收押禁見,理由是有重複再犯之虞及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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