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改採民事討公道

司改會認為基於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應將妨害名譽除罪化,如有名譽受損,可採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侵害名譽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妨害名譽除罪化

司改國是分組會議決議,基於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應將妨害名譽除罪化,如有名譽受損,可採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侵害名譽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此項決議如獲司改國是會議通過,仍須送立法院修法,一旦完成修法,包括企業以刑事誹謗罪控告媒體、一般民眾常因不滿遭受辱罵、商家對他人刻意抹黑之提告皆會受到影響。

司改會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之原因,除了為保障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外,更為避免大眾常用以刑事告訴逼迫被告與其成立和解賠償,達到箝制言論的目的。法務部提出自2014年至去年的統計,全國偵結兩萬八千零七十三件妨害名譽案件,其中五千七百四十五件起訴,起訴率約兩成;過去三年判決無人被判七個月以上、一定得入監服刑的處罰,即使判有罪多是拘役或罰金。從數據看來可推知妨害名譽罪之訟源極高,惟真正使人入監服刑之機率不高,多屬罰金刑,若為拘役依刑法第41條亦得易科罰金,故建議考慮是否以民事訴訟處理較有效率,以利紓解訟源、防止民眾常以刑逼民而罔顧用此罪來保障民眾名譽權之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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