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一定可以成功脫產嗎-談撤銷信託

律師請問,當債務人企圖透過信託方式使債權人日後無法對財產強制執行,是否有方式可以對抗呢?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部分處理,本文以下說明之。

民事部分:依信託法第6條提起撤銷信託行為的訴訟

按信託財產既須移轉其權利於受託人而獨立存在,已非委託人之權利,對委託人之債權人而言,委託人之責任財產顯有減少,按諸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之原則,自可能損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故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依前開條項規定,只要債務人所為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如其情事者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明。至「債務人所為之行為有害債權人之債權或權利」,係指減少債務人之一般財產,而致不能滿足清償債權人。

(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刑事部分:提告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

依照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規定主要是要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不過因為涉及刑事責任,因此要件比較嚴格,債務人縱然將財產信託是意圖損害債權人,仍需要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之才成立犯罪。法條中所稱「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包含勝訴判決、和解筆錄、假扣押裁定等等。此時債務人惡意的信託行為,除了可以民事撤銷信託外,另外也會構成刑事毀損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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