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脫產可能成立犯罪

債務人惡意脫產可能成立犯罪。本文以下試舉一例,並分析說明之。

案例事實

A開車不小心撞傷B,B提起過失傷害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將A起訴,B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審A被判有罪,附帶民事部分亦經民事庭判賠100萬元。B不服判決,對民、刑事判決皆提起上訴。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B害怕日後A取得判決後會對其名下房屋進行查封,乃將房屋透過仲介賣給不知情的C。問:

一、A是否觸犯刑法之損害債權罪?

二、如果B對A提起損害債權告訴,偵查中,原本地方法院判A有罪的判決在高院改判無罪,則對A的損害債權罪有無影響?

法律解析

一、A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本條有幾個重點:

1.這裡強制執行所依據的執行名義包括法院判決,而且判決不限於已經確定的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也算,甚至依法成立的和解、調解或本票裁定也都算。

2.本罪所處罰者在於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有「毀壞」、「處分」、「隱匿」其財產之行為,所以如果債務人將該財產毀壞、處分、隱匿後,該財產是否因第三人之行為而回復,則在所不問。

3.本罪於他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確有毀損、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之行為,罪即成立,縱使執行名義嗣經確定裁判廢棄、變更或撤銷,亦屬債務人得否就執行所生損害求償的問題。

二、對A的損害債權罪不生影響。

依據前面第3點的說明,因為A處分賣房屋予C時,犯罪即成立,所以就算A後來被判無罪,甚至民事部分也判決A不用賠償,也不影響A原本已成立的損害債權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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