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少事法修法重點
近來刑法及少事法的修法重點羅列如下。
刑法民國108年5月10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條文 |
修正內容 |
第10條 |
立法定義凌虐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第61、272條 |
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亦一併配合修正文字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80條 |
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
第98、287條 |
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可依現行本法第277條規定處罰,故刪除現行本法第285條規定,另犯本條所為之強制治療處分,亦一併刪除(91條)。 |
第139條 |
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 |
第183、184 、189、276 、284條 |
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 |
第274條 |
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 |
第275、282條 |
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之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之法定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
第276、277 、279、281 、284、320 、321條 |
最高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30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20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10萬元以下罰金。 |
第283條 |
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86條 |
提高凌虐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之被害人適用年齡至18歲,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契合,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315條之2 |
修正意圖營利之妨害秘密罪文字,以符立法體例。 |
刑法民國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條文 |
修 正 內 容 |
第185條之3 |
已加重再犯酒駕而致人死傷者之刑事責任,且最重已達無期徒刑。 依新增該條第3項之立法說明可知,酒駕肇事致人傷亡,依個案具體情形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若具故意殺人或傷害之主觀犯意時,即回歸刑法殺人罪、傷害罪論處,也就是酒駕致人於死涉及殺人罪責時,最重仍可判死刑。 |
民國107年10月11日行政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尚未三讀通過):
修正條文 |
修 正 重 點 |
第3條 |
限縮虞犯事由及增列虞犯性審酌事項。 |
第3條之1 |
增訂成人陪同在場、兒童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通譯協助 等表意權保障規定。 |
第3條之2 |
擴增詢(訊)問時應告知事項之內容,強化程序權之保障。 |
條文第3之3、72條 |
為避免少年受不當影響,詢(訊)問、護送及使其等候過程,應使少 年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
條文第42、52、54、55之2、55之3條 |
擴大交付安置輔導處所之範圍,增列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之執行處所,並配合修正相關法條;明定少年法院得透過意見徵詢或召開協調、諮詢會議,整合兒少相關福利服務等資源,以利會同研商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轉向處遇或保護處分及銜接服務;另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用語。 |
第83條之3 |
對於外國少年之驅逐出境處分應以裁定為之,並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提起抗告救濟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