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動物虐待等事件,立法院在日前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僅將違法行為訂定的更加明確,也提高了故意殺害、虐待動物等刑責。本文以下整理了幾個修法重點。
本次修法將宰殺、故意傷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是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提高刑責至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金。
若情節重大或為連續犯,最高則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至500萬元罰金。
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本次修法也將「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分的食品等明確入法,若違反規定,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緩。
為了避免以汽、機車牽引寵物而導致寵物遭拖行甚至受傷,本次修法也明訂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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