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群網站販售商品,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社群網站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每月銷售貨物的金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八萬元、銷售勞務的銷售額達四萬元時,應依法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營業登記並課稅,如營業人未申請,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得連續處罰。

未辦理營業登記,在社群網站販售商品恐遭罰

因為社群網站用戶眾多,且消息傳遞迅速,部份業者便將行銷業務拓展到社群網站,但近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社群網站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每月銷售貨物的金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八萬元銷售勞務的銷售額達四萬元時,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營業人未申請營業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得連續處罰。此外,「每月銷售額」的認定,以最近六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公司商號,利用社群網站銷售商品,如未開立統一發票,即涉嫌逃漏稅捐,將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拘束,處以漏稅罰。若營業人漏開統一開票,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另外並補充說明,如為依法組織的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的貨物與舉辦的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的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所用,或銷售貨物為飼料及未經加工的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免辨營業登記。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