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許多情侶分手、外遇被抓到、吵架等情形,女方會對男方提出強制性交的刑事告訴,男方一旦被告,就算日後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一生清譽就都毀於一夕,但本質上係合意性交,最後因為感情糾葛而衍生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因為是故意興訟的行為,實務上稱為「假性」妨害性自主案件。本文以下說明這類案件的常見問題。
司法實務把民眾單純因為私權爭執而向檢察官提告刑事詐欺、侵占、背信等犯罪的態樣,稱作「假性」財產犯罪,經地檢署SOP認定為假性財產案件者,檢察官會以簡便方式作成不起訴處分,避免耗費過多偵查能量,簡單來說,假性財產犯罪的告訴人,就是被檢察官認定你是來亂的。
同理,社會上許多情侶分手、外遇被抓到、吵架等情形,女方會對男方提出強制性交的刑事告訴,男方一旦被告,就算日後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一生清譽就都毀於一夕,但本質上係合意性交,最後因為感情糾葛而衍生的妨害性自主案件,我們不妨也可加上「假性」二字,同樣是故意興訟的行為。
日前就有一名年約20多歲的林姓女子,在摩鐵向男友提出分手,事後控男友因不願意分手,對她掐頸傷害且兩度性侵得逞,但彰化地院查無具體性侵事證,男方獲不起訴後反控女方誣告,林女昨天則被判3個月徒刑、緩刑2年的案例。
所謂「誣告」,係指以違反客觀真實之事實而為申告之行為,申告的對象須為有偵查犯罪、有受理審判職權者而言(例如警察、檢察官、法官等),且導致被誣告者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
當事人最愛問律師的問題之一,就是如果我事後不起訴或無罪,可不可以反告告訴人誣告?
但司法實務對於誣告罪的成立有嚴格限制,申告的內容,限於告訴人「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才會成立誣告罪,如果是出於誤解、誤信、誤認或懷疑,甚至是對事實誇大其詞,都不屬於誣告。所以假性財產犯罪雖然都不會起訴,但事後都不會有誣告的問題,因為告訴人只是分不清楚民法、刑法的介定,並未憑空捏造事實。
但「假性」妨害性自主案件呢,明明是合意性交,卻主張是違反意願的強制性交,對於是否「違反意願」的事實,故意捏造相反的情狀,的確有成立誣告罪的空間。
律師另一個也很常被問到的問題,案件對造請法官傳證人到庭作證,講的都是對我不利的,非常氣憤,認為對方說謊,可不可以告證人偽證罪?
實務上偽證罪也很難成立,除非證人因故得罪了法官或檢察官,硬要主動告發你偽證,不然證詞頂多就是不採納而已,也不會怎麼樣。但我們還是談談偽證罪的成立要件吧,偽證的處罰條件以「具結」為必要,具結的意思是,法官或檢察官為了使證人能確實將所見所聞據實陳述,不要說謊,要求應以文書具結,切結保證所陳述的內容屬實,否則須受偽證罪的處罰,附帶一提,有命證人具結權限者,只有法官和檢察官,警察、檢察事務官都沒有命具結的權限,所以證人在警察、檢察事務官前故意說謊,是不會構成偽證罪的。
另外一個重要條件是,並非講的和實情不同,就會成立偽證罪,因為證人是就其記憶、主觀感知作陳述,本來就有記錯、誤認的可能,最終導致所述和事實不符,但偽證罪只處罰故意犯,必須「故意」作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白話意思就是說,明知道真實情況是A,卻故意說B,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證人故意說謊的話,法官也僅止在本案判決不採納該證詞而已,也不會吃飽沒事幹去告發證人偽證罪。
支付命令經修法後將不再具確定判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