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6日臺南維冠金龍大樓因地震倒塌,事後發現地震不是倒塌主因,而是無良建商偷工減料所導致的,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建商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經理洪仙汗、結構技師鄭東旭五人,一審法院判決五名被告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9萬元,但不出所料,輿論及媒體皆認為「判太輕」,受災戶更是憤恨不平,但這已是法官依法能判的最重刑度了!
業務過失致死罪(2019年已修法刪除,以過失致死罪論處)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以維冠案為例,建築房屋自然是建商林明輝等人的業務範圍,偷工減料可能造成工安問題,自然是可以預期的,對於嗣後的死傷事件為有認識的過失,論以業務過失致死罪並無問題,但本罪最重的刑度就是5年了,法條所謂的3000元罰金,依刑法施行法規定,換算為新臺幣9萬元,大家看出來了嗎?法官將每名被告均判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9萬元,皆是法條所定的最高刑度了,縱然死者再多,在偷工減料、違背建築技術成規方面,都只能認定為一個行為,基於一行為一罰的原則,也只能定一罪判5年,但不可否認的畢竟牽涉超過100條的人命,難怪社會難以接受這樣的判決。雖然判決尚未確定,但就算被告與檢察官均提起上訴,量刑上也不可能有提高的空間。
至於民事求償的部分,被告名下財產最多也僅有3000萬元,但受災戶求償金額達87億元,可預期受災戶無法取得太多賠償,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能給予的補償最多每人也僅210萬元。經由維冠大樓案的教訓,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刑度,是否有提高的必要,應是立法院未來要仔細商討的問題,不要再讓法官因為法律本身立法缺陷,而揹上司法不公的黑鍋了!
酒駕肇事之民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