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立法者除了將約定利率從週年百分之「20」調降為「16」之外,超過部分的法律效果也從「無請求權」變為「無效」。
修正前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然而這個條文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修正後的條文規定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簡單來說,立法者除了將約定利率從週年百分之「20」調降為「16」之外,超過部分的法律效果也從「無請求權」變為「無效」。而立法者之所以修正本條,理由在於近年來銀行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也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否則將不符時宜。此外,立法者也考量到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讓當事人自由約定,不宜過低,因此將數值調降為16%。
修正前的「無請求權」跟修正後的「無效」對人民有發生什麼重大改變呢?
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由於修正前的條文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而非「無效」,故司法實務歷來皆認為「債權人就超過部分,雖無請求權,但債務人如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司法院35年院解字第3162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06號判例)也就是說,修正前,債權人與債務人縱使約定利率超過20%,也不會導致超過20%的部分無效,如果債務人仍然願意支付超過20%的利息,法院認為債權人還是可以收取,而且是有法律上的依據,依據就是當初雙方當事人白紙黑字的約定,債務人不能以民法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
然而,修正後新法規定則改變了這樣的見解,認為超過部分是屬於「無效」的。也就是說,縱使債務人已經支付了超過的部分,事後還是可以主張超過的約定是沒有法律上原因,是無效的,而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債權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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