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因應去年針對工時及新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之修法,今年主要推動的業務以「勞動檢查」和「勞退準備金足額提撥」為方向,本次整理「工時」相關修正供各位讀者參考。
(一)法定正常工時自105 年1 月1 日起縮減為一週40 小時
(二)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規定修正為「出勤紀錄」
1. 隨著科技進步,雇主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方式已不限於簽到簿或出勤卡等工具或格式,現行解釋亦已允雇主以其他可資覈實記載之工具或方式( 如刷卡、指紋機、掌紋機等) 置備出勤紀錄。
2. 並可參考勞動部頒布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三)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至5年並提高罰則
有鑒於實務上常見事業單位恣以未置備出勤紀錄為由規避工資、加班費、例休假日及其他法定給付義務等情事(違反以上各項法定給付義務應分別裁罰2 萬至30 萬元罰鍰),完備之出勤紀錄是勞工維護勞動權益不可或缺之工具,為督促雇主確實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5 年,有關罰鍰額度亦提高為9萬至45萬元。
(四)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五)雇主不得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而減少勞工工資工作時間。(即每週工時40小時,實施後不得調整工資)。
(六)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在一小時範圍內,協商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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