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五月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期,但個人不像大公司有專業會計,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搞不太清楚通知單上的應繳稅額是怎麼計算出來的,也懶得去計算扣除額,總是摸摸頭就去繳錢,所以特別為大家整理綜合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瞭解什麼是免稅額、扣除額、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免稅額固名思義,就是免繳稅的額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花費是不課稅的,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但隨著物價上漲,免稅額目前已調整為新臺幣8萬5千元。此外,如有扶養親屬,亦可將其個人免稅額合併申報,提高納稅義務人的免稅額。
扣除額主要意義是賺取所得所花費的成本,成本不列入課稅的標的,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使用(選擇扣除額較高者),而特別扣除額則是符合法定條件即可扣除。
標準扣除額是法定扣除額,假如納稅人沒有留下任何成本支出的證明和單據,即使用標準扣除額(政府所推定每個人的支出成本),目前標準扣除額為新臺幣9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為18萬元)。
列舉扣除額就是具體花費的金錢,可扣的項目很多(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但必須有支出單據,有時候列舉扣除額的數目會大於標準扣除額,這時候改用列舉扣除額,會達到節稅的效果。
特別扣除額同樣是成本不課稅的概念,但定位於特殊情形的扣除,所以得以和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併用,只要符合條件即可扣除,最常見的就是上班族,因為上班也是需要許多有形或無形的成本,但又難以證明,所以受薪階級享有12萬8千元的特別扣除額。
所謂稅率即為課稅之比率,在綜合所得減去免稅額和扣除額後之課稅所得,再乘以稅率,即為最後的應繳稅額,稅率依所得的數額,有不同的級距和累進稅率。
小明是一名上班族,每月薪資5萬元,年終獎金二個月,房租7萬元、人身險保費2萬元、65歲的母親生病支出3萬元、地震捐款1萬元。小明的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多少呢?
Case1:假如小明沒有提出列舉扣除額的證據申報,則適用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70萬元—免稅額17萬元—標準扣除額9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12萬8000元)×5%=1萬5600元。
Case2:假如小明有提出列舉扣除額的證據申報,則適用列舉扣除額。
(薪資所得70萬元—免稅額17萬元—列舉扣除額13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12萬8000元)×5%=1萬3600元。
當收到國稅局的稅額試算書,民眾可以自行核對(參考內文的簡介),當然本文是就最常見及一般的情形作介紹,適合收入和支出單純的上班族,如果符合其他法規的免稅條件,當然要作更複雜的試算,經過核對後,如果金額無誤的話可以直接繳稅,即完成申報程序。如試算書的金額和自行核對金額不同,則可檢附相關證據於繳稅期間至國稅局申報,若對於國稅局最後核定之稅額不服,則須於繳款期間屆滿翌日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30日內提起訴願,倘對於訴願決定不服,另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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