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件不可單憑被害人(告訴人)指證,就認定被告有罪

性侵害犯罪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告訴人二人在場,事後常各執一詞,而有難辨真偽之情形,而且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告訴人難免有虛偽或誇大陳述之可能,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告訴人的指證,仍須其他補強證據,不能單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證,就對被告論罪科刑。

一、前言:

性侵害案件是令很多法官和律師都頭痛的案件類型,一來是除了被害人本人外,幾乎都不會有其他在場證人,二則,一旦認定有罪,罪刑都會很重。此外,不管是偵查的檢察官或認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法官,有時還要顧及社會觀感,倘若未詳細明查就遽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判決,可能招來奶嘴法官或恐龍法官之譏。

二、最高法院對本命題的見解(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一)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告訴人二人在場,事後常各執一詞,而有難辨真偽之情形。為了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告訴人指證是否可信,應該詳加調查,必須告訴指證與事實相符(有無與事實相符,是根據調查證據的結果作判斷,會牽涉到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而無重大瑕疵者(意思是小瑕疵就沒有關係,瑕疵是否重大也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範疇)始採為論罪依據。尤其是牽涉到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被告固然有可能偽辯合意性交以求脫免刑責。但實務上亦常見合意性交後,遭父母或配偶(或對方配偶)甚至其他人質疑,不甘損失或維護本身名譽及避免受責難而不惜誣控遭對方強制性交之案例。

(二)此類性侵害疑案,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告訴人難免有虛偽或誇大陳述之可能。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告訴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是否合於情理,常常見人見智也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也就是告訴人的指證,仍須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要我們找到有關聯性的證據,事實上沒有想像中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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