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內國法化後,雖已實質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但台灣是尚未廢除死刑制度的國家,死刑是經過立法審查且合於憲法規定,而鄭捷的犯行符合兩公約規定「最嚴重要件」,罪責也達最嚴重程度,判死刑符合比例原則,沒有不當或違法。從此觀點切入,台灣究竟還有哪些刑事犯罪是有死刑的處罰呢?法官在量刑時會審酌哪些事項?
談「勞動事件法」生效後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