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有哪些犯罪會被判死?

兩公約內國法化後,雖已實質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但台灣是尚未廢除死刑制度的國家,死刑是經過立法審查且合於憲法規定,而鄭捷的犯行符合兩公約規定「最嚴重要件」,罪責也達最嚴重程度,判死刑符合比例原則,沒有不當或違法。從此觀點切入,台灣究竟還有哪些刑事犯罪是有死刑的處罰呢?法官在量刑時會審酌哪些事項?

鄭捷案中法院判死的五大理由

上週最高法院以5大理由判鄭捷死刑定讞,引發喧然大波,在廢死和反廢死團體炒得沸沸揚揚之際,本案合議庭特別解釋判死的五大理由如下:
一、鄭捷為現場被捕的現行犯、罪證明確
二、鄭捷行兇時沒有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得以減刑
三、鄭捷犯案情節嚴重,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
四、我國仍是有死刑的國家
五、是否廢除死刑為言論自由,《兩公約》雖以廢死為目的,但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能迴避。
 

我國仍存有死刑

兩公約內國法化後,雖已實質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但台灣是尚未廢除死刑制度的國家,死刑是經過立法審查且合於憲法規定,而鄭捷的犯行符合兩公約規定「最嚴重要件」,罪責也達最嚴重程度,判死刑符合比例原則,沒有不當或違法。從此觀點切入,台灣究竟還有哪些刑事犯罪是有死刑的處罰呢?法官在量刑時會審酌哪些事項?
 
 
刑法有定出一定的刑度範圍,例如:殺人罪的範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法官在個案中,依個別情況判斷要判被告怎樣的刑度。此科刑的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甚至在刑法第 59 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給法官在個案中有相當的判斷空間,例如:王男撞見張姓女友和其他男人接吻,而狠摑張女一巴掌,導致張女右耳喪失聽力,在男女交往中本應互相忠誠,任何人在撞見女友劈腿都會憤怒不已,故王男得犯罪確有特殊的原因,在客觀上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確屬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在此情況下,如果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自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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