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考慮一切情況,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再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監護權的決定,必須考量上述的幾個因素及其他可能的影響,經濟能力已經不是唯一、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參考孩子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跟孩子關係緊密且過往負擔較多照顧責任的一方,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參考法條:民法第1055條之1。
本資料摘錄自「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手冊
從鄭捷案討論「聽審權」及「聽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