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頂新集團老闆魏應充一審獲判無罪的餘波尚未平息之際,緊接而來的是遠雄建設大老闆趙藤雄以公益捐2億之方式獲得緩刑之機會,想當然爾此判決一出便遭受來自四方的罵聲,「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傳言再次不脛而走。台灣的司法是否真的出了問題,抑或是如頂新案法官所言,認為應該是人民需要進行法治機會教育。
先從頂新案談起,姑且不論檢察官起訴法條和法官認事用法之間是否有錯誤(食安法的適用或有不同意見),承審法官判魏應充等人無罪的最大理由,就是認為本案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等人確實有犯罪行為,簡言之就是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在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之前,法院應該始終視被告為一個無辜的人,此乃刑事訴訟中避免冤判最重要的原則。雖然,此判決結果與人民法的感情不符,更與輿論意見相左,但對於彰化地院法官勇敢堅守無罪推定原則似乎仍應值得我們肯定,畢竟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程序中最重要的原則,你我在罵法官恐龍之餘,都不要忘了,若有一天是我們自己或親人不巧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進到這個巨大的刑事體系中,法官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將是避免被冤枉的最後一道防線。不過身為律師,筆者一面讚賞法官堅守法律原則的同時,另一方面卻又感嘆司法對所謂「大案小案」的差別待遇,想起自己所遇過的許多刑事被告,他們都沒有向頂新案的被告等人如此好運。在台灣「一般」的刑事案件中也就是我們所謂不為人知的小案,審判程序中常見的並不是「無罪推定」,更多的感覺反而是「有罪推定」,刑事被告在審判程序中,需要不斷的努力地向法官證明自己應該是無罪的,公訴檢察官僅須坐在遙遠的對面,嘴巴說上一句「參起訴書所載」就可以打完收工!甚至在審判程序進行之初,尚未進行任何證據的實質調查,就已見到法官明確表態認定被告應該有罪,此時身為被告的辯護律師,真的會想大聲質問:「請問各位高高在上的法官們,刑事程序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哪裡?法律保障被告的人權又在哪裡?」當然,面對大案或小案心中在乎的程度會有不同在所難免,此點不論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皆難以避免,但從事實務工作者不可忘記的是,我們手上的每一件案子,對當事人而言都至關重要,魏應充需要一個不昧於輿論的審判程序與依法判決,另一個不起路人甲同樣也需要。或許在頂新案判決書最後的內容,不是留給人民的法治教育,而應該是要給每一位實務工作的法官再一次的提醒。「愈擁有別人不懂的專業,愈須謙虛;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法律人,共勉之。」(台大法律系兼任教授許宗力給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
再談另一著名案件,遠雄大老闆趙藤雄被控行賄公務員,一審被判四年多,二審在他一連串的認罪行為後,改判兩年,繳公庫2億元,即可獲得緩刑。繳公庫也就是實務上俗稱的「公益捐」,指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要件中,法院可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作為緩刑條件,較常見用在侵害國家法益或金融秩序法益的案件,若是案件侵害的是個人法益(例如詐欺、竊盜等財產犯罪),實務上法院要給被告緩刑,幾乎都是要求被告與被害人和解並支付相當之賠償金。觀察遠雄案,二審程序中趙藤雄一改前審答辯,將未違背職務行賄公務員之部分全部認罪,法官也配合演出,讓沒有前科的被告以公益捐的方式獲得緩刑。這後面或許有很多利益衡量,畢竟這類行賄公務員的案件中,要把所有事情查得很清楚,將貪汙的公務員揪出,若是沒有一些特別方式其實並不容易。但我國的緩刑制度合理性不可避免地將再次被拿出來檢討,其實緩刑制度是我國刑事政策的重要一環,許多的刑事犯罪將被告繩之以法固然是正義的彰顯,將被告送進監獄關卻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在許多案件中,被害人要的是實質的賠償,至於被告是否被關其實並不重要,因此緩刑制度成為了實務上這類問題的解決方法。在侵害個人法益案件中,若被告不是累犯且非犯罪情節重大,又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給予被告緩刑,以刑事政策面觀之應該是較佳的作法,畢竟把這樣的人關進監獄中,並無過多的矯治意義。反之,今天若是侵害國家、社會、經濟等法益的犯罪,例如遠雄案的行賄公務員,值得深思的是,被告究竟應支付多少公益捐始可彌補國家社會受到的損害。再者,即使遠雄案公益捐的金額看似高達2億,但仔細想想,對於資產雄厚的企業老闆,以2億換取不用進去關是否過於划算,因為顯然遠雄集團藉由違法行為取得的每一個土地標案總獲利絕對遠超過2億,此又是否透露給遊走法律邊緣的商人們一個訊息,只要賺得夠多日後再拿出部分賠給國家就沒事了。作為律師看到遠雄此類判決,再想到案件當事人因為賠償金額談不攏無法順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致最終法院仍不給予緩刑,的確是會有種被告「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感慨,我們的司法或許應該重新思考,緩刑制度要給的是讓有改過之心的人重新出發的機會;還是讓有錢之人得以順利脫罪的管道。
從鄭捷案討論「聽審權」及「聽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