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後,為預防建商及涉案的建築師脫產,台南市府及法扶基金會共為7名災民聲請假扣押。民眾常聽到「假扣押」,但不一定瞭解假扣押這個在司法實務上常被運用的程序,以下簡單解說「假扣押」的制度及程序。
假扣押的「假」字是「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是指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脫產,無法真正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種類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的請求都可以聲請假扣押,須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才可以聲請假扣押。「金錢請求」是指以金錢給付,作為請求之標的,例如:請求給付票款/貨款/工程款/租金或請求返還借款等皆可聲請假扣押,像是此次的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的傷亡,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後可向維冠建設及此建案的相關人員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上損害賠償等等即屬金錢請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是指請求的內容原本不是金錢,但可以用金錢來代替,例如:張男向呂男買了一輛貨車,呂男一直不將貨車過戶給張男,張男經過催告後,可以依法解除買賣契約,而向呂男請求返還買賣價金,這時候原來不是金錢的請求(所有權移轉),就變成金錢請求(返還價金),張男可依返還價金的請求聲請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除了須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還要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亦即有脫產之可能,才能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程序步驟繁瑣,首先要先撰擬書狀將聲請假扣押的請求金額、原因事實及對方有脫產之可能等詳載於書狀,然後向管轄法院(例如: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支票付款地的法院)遞狀及繳交1000元規費,因假扣押即是擔心債務人脫產而聲請,講求快速,法院多會快速作成假扣押裁定,一般大多在七日內會收到法院的假扣押裁定。法院裁定假扣押之擔保金多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為原則,但在特定的情況下會增減擔保金,例如:在「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情況,是以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作為擔保金(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及本次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台南市政府為避免受災戶後續求償無門,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法院考量受災戶之情況准為擔保之金額即為請求金額之六十分之一。收到假扣押裁定後,即據此裁定填妥提存書至法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依裁定文上所定的擔保金額提存於法院並繳交500元的提存規費,提存程序即辦理完畢。
提存擔保金後,再據此提存書及國庫繳款收據至執行處辦理假扣押執行,步驟一樣是要寫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書狀內容要載明查封的標的(例如:土地、車輛、家中動產、機器設備、薪資、存款、股票等等),並附上必要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及建物謄本、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或財產資料清單)。聲請假扣押執行後,才能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所以拿到假扣押裁定後要盡快提存擔保金並聲請假扣押執行,否則,在聲請假扣押執行前,債務人還是可以處分財產。要注意的是,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假扣押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假扣押執行。
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事件雖檢方在積極調查偵辦中,但刑事起訴後附帶民事賠償又是一段漫漫長路,訴訟時間曠日廢時,有可能拿到勝訴判決時,債務人早就脫產光了,被害人即便有勝訴判決,也無處追討賠償,為了避免此事發生,而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那麼,假扣押要如何進行呢?有兩種方式,以下簡單說明:
第一種是由檢察官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7條的規定,向加害人聲請假扣押,之所以可以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國家在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加害人有求償權。第二種則是根據法律扶助法第62條與65條,受害人中如果有符合法律扶助要件,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無須負擔律師費用),由法律扶助律師聲請請求訴訟救助(無須負擔程序費用)與假扣押,擔保金部分則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此時受害者無須負擔擔保金,就能假扣押維冠金龍大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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