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藍」農藥風波,消費者要如何求償?

近期又一起食安事件攻佔了各大媒體的版面,再度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恐慌,面對這類的黑心業者,既使身為小市民也應該有向他們求償的權利!知名飲料店英國藍一周內驗出「雙毒」,而對於茶葉原料驗出農藥,加盟商說他們也是受害者。因此72家加盟商最後決議即日起停業,並向英國藍提告求償,更說若是消費者要提起求償對象應該是總公司。但這是對的嗎?

在食安事件中主張權利的法源依據

食安事件頻傳,我們目前就食品、餐飲業者的管理,主要的法規就是之前被罵翻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像這次的農藥紅茶違反食安法規定,明白訂在該法的第15條和第44條,含有超量農藥的物品不得作為食品提供與一般人食用,違反者應該受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更有可能受到歇業、停業等處分。不過前面這些部分都只屬於行政裁罰的部分,而且對於直接喝到「毒茶」的消費者並沒有太大直接的幫助效果。其實除了前述沒有太大嚇阻效果的食安法外,一般消費者其實還是有消保法跟刑法可以使用來為自己主張權利消保法對於企業經營者沒有提供一個安全的產品給消費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該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刑法中若是販賣有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雖然不重不過也是有刑責。而英國藍大賣有農藥殘留的茶,當然算是前面法規中所規定的態樣。

加盟商面對求償,除非舉證免責,否則仍要負責

但這裡有一個重點要來探討,加盟商雖然大動作開記者會控訴總公司,並喊著自己也是受害者;若是消費者要賠也應該找總公司賠的論調。不過是否加盟商真的如自己所主張的不需要負任何責任嗎?依照前面所提的法規看起來,加盟商是毒茶的實際販售者,除非加盟商可以舉證完全不可歸責,不然既然是靠販賣這些商品來謀取利益,當然在商品的把關以及出事時的賠償上也需要負起一定的責任,其實這不僅是法律責任也可以說是一個經營者的社會責任。當然加盟商內部可以再跟總公司求償,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話說回來,雖然過去法院的實務上對於這類吃下有毒食品想要求償的案件,採取一個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往往要求消費者必須提出具體受到身體健康傷害的證據,也必須要去證明所受的損害跟有毒食品之間有實際的關聯性。不過隨著食安問題浮現,以及比照外國相關制度,法院在這方面理應慢慢地改變作法。如同日前台版的「永不妥協」案件一樣,這類型公安、食安的案件,實務的改變雖然有時緩慢,但也並非完全的不可能。若是越多的人為了自己的權力站起來,一直有新的案件繼續衝擊這個體制,配合進步的立法,不肖的業者們終將為自己的行為負上符合公平正義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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