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法修正三讀通過,最重得處無期徒刑

嚴懲下一個日月光!立法院已於104年1月22日三讀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提高違法排放污水的刑期與罰金,致人於死者得處無期徒刑、併科三千萬元罰金;並可對違法之法人或自然人科十倍以下罰金,即最高罰三億元。另外也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企業內部舉發不法。

日月光案只罰60萬全民譁然

去年半導體大廠日月光因涉嫌偷排廢水,被高雄地院以「廢棄物清理法」判處三百萬元罰金,因為現行水污法對於超標排放廢水情事,最高竟只能開罰六十萬元,輿論譁然。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上週初審通過本案,朝野共識本週即可讓其三讀通過,但前天全國工業總會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時傳出法案會被拉下協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踢爆,工總認為新法對超標排放廢水的罰金與罰則過高,盼將法案交付朝野協商。王金平表示,因環保署認為水污法已達朝野共識,無需再協商,因此昨仍三讀通過。

公民團體原揚言一旦法案被擋,將發起落選運動,讓護航的立委與黨團從此與立院及政壇絕緣。水污法民間修法召集人詹順貴說,過程雖有點驚險,能夠三讀通過還是值得高興,但實務上如何有效執行才是關鍵,畢竟地方環保局人力普遍不足,希望地方政府落實執法。

致人於死者最高可罰3億元

未來違法排放有害物質超標廢水者的罰金,從現行最高一百萬元改為五百萬元,若因此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可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死者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違規情節重大者,並能追討政府給予的優惠待遇,且三年內禁止享有政府優待。

保護吹哨者不能解僱、減薪

修正後的水污法有多處比照日前的食安法修法,針對上述之行為人予以處罰外,也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十倍以下罰金,換言之,最高可罰三億元;另增訂吹哨者條款規定企業不能對告發者解僱、降調、減薪或做不利處分,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揭發雇主不法行為,且主管機關得提撥部分罰鍰做檢舉獎勵基金。

另也增訂防脫產條款,明訂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沒收;並將企業不法利益與部分罰鍰做為水污染防治費特種基金來源,優先用於受污染水體整治等。

 

引自自由時報10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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