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的調升或相關規定,一直是勞工朋友們所最關切的事項之一。本文擬簡單介紹一下近期關於勞工薪資相關法令修正的概況,供民眾參考與了解。
鑒於物價指數居高不下,勞工薪資在十五年來形同開倒車,跟不上物價指數的上升速度,所以執政黨在今年年初,推出所謂的「加薪四法」法案,也就是「公司法235條」、「工廠法40條」、「勞動基準法29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6條」等規定之修正方案,並進行一系列的朝野協商。相關草案送進政院後,在三月就已經初審過關,然而到目前為止,只有在104年5月1日勞動節當日公布新增公司法235條之1作為加薪四法推動的首部曲而已,其他三法目前都還在持續的朝野協商中。
以下簡單說明一下加薪四法在未來上路後,所帶來的改變:
(一)新增公司法235條之1:
新增公司法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而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並且章程得訂明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另外,有限公司也準用本條的規定。不過,基於衡平,本條也設有但書規定,在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就應予彌補,而毋庸分派員工酬勞。簡單講,在本條新增後,只要企業有獲利而無累積虧損,勞工就有爭取加薪、分紅的明文依據了。
(二)工廠法40條:
本條日後修正方向,會修成「工廠若有盈餘,應以加薪、獎金、或分配紅利給全年無過失之員工分享」,以照顧到公司法所未適用之廠內勞工。目前未送三讀。
(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6條:
為求衡平勞雇雙方,本條未來的修正重點在於,公司若替員工加薪,則加薪部分在未來三年內,可以加乘130%來扣減營所稅,也就是雇主可以拿員工薪資增加的部分加乘130%去扣減營業稅。目前仍在朝野協商中。
(四)勞基法29條、79條:
勞基法29條修正草案規定,事業單位在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如有盈餘,除了繳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原則上就應給予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同時,要監督雇主企業是否有遵行加薪規定,未來會修正79條,若公司與企業有盈餘卻未給員工加薪或分紅(也就是違反勞基法29條),可罰50萬至500萬元。
行政院在去年所核定勞動部簽呈之「基本工資調整」案,已自10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0,008元,調升735元,調幅3.81%;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至120元,調升5元,調幅則是比照月薪。總計受惠人數包括本勞、外勞約232萬人。
雖然加薪四法從條文外觀看起來,未來將可透過法律強制企業分配年度盈餘給員工,而為員工加薪的企業則可抵減營業稅,換言之,該修正法案是期望透過「老闆加薪可抵稅」、「企業有盈餘不分配就罰錢」方式,達到替勞工加薪的效果。然而事實上,有不少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認為,此案在實行上有其難度,因為稽查人力本來就有限,很難期待勞工會勇於舉發,而且配套並未完整,尚難以讓絕大多數勞工薪資獲得實質改善,倒不如七月一日所作的調升基本工資來的實在,但調升幅度普遍認為仍然太少,要跟上物價指數的上升速度,政院還要更加努力進行朝野協商。
未通過的其他三法,在日後是否會有其他版本送三讀,以解決學者專家們及民間團體的疑慮?讓加薪四法真正「看的到,也吃的到」?本文將會繼續為民眾作觀察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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