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門爭產又一樁,長榮遺產怎麼分?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日前辭世,張榮發的四子張國煒近期公布父親遺囑,造成長榮大房及二房爭產,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有遺囑作成的方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特留分等問題,故本篇向民眾解說這幾個關於遺囑繼承的重要觀念。

作成遺囑方式有五種,符合才是有效遺囑

依我國民法1190條~1195條規定,遺囑作成的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形式,遺囑須依照一定方式作成才為有效的遺囑。

一般來說,最常見的是自書遺囑,只要親自書寫,並註明年、月、日,並加上親自簽名即可,自書遺囑雖然簡便,但在一般民眾多不具法律知識的情況下,其書寫的遺囑內容容易牴觸法律或生矛盾,且無見證人日後容易產生爭執和糾紛。

倘為避免後代為遺囑的真實性及分配方式爭執不休,也可以由立遺囑人在二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的內容,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歷遺囑人確認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二名見證人及立遺囑人一同簽名,此為公證遺囑,可增強遺囑的可信度。

密封遺囑則是民眾最少用的遺囑作成方式,從字面上可以知道是將寫好的遺囑密封起來,並在密封處簽名,立遺囑人會採用此方式多是顧慮太早公開遺產分配,恐提前引發後代爭產,就先以密封的方式封存,身後才能開啟。

代筆遺囑則是由立遺囑人將想要書寫的遺囑內容(財產如何分配等)告訴見證人其中一人,而由見證人代筆作成的遺囑,實務上多委由律師為代筆見證人,並 由律師將遺囑內容向立遺囑人宣讀並且解釋內容讓其明瞭,經立遺囑人認可後,於遺囑上記明年月日,再由全部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又除代筆的律師為見證人外,至少須再找二名以上的見證人。

口授遺囑多是在立遺囑人身體狀況不佳無法書寫,或忽遇急難情形,在無法使用其他遺囑方式的前提下,不得不選擇以這樣的方式留下遺囑。口授遺囑作成的方式又細分兩種:第一種是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的內容,由見證人中得一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第二種則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配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是指當夫妻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後(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可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不能列入財產計算。例如:張女與王男離婚,王男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剩餘財產為180萬,張女剩餘財產為100萬,二人剩餘財產的差額是80萬,80萬的一半為40萬,所以剩餘財產較少的張女可以向王男請求40萬元。

以本件而言,李玉美即便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無法拿到太多的遺產,因為張榮發和李玉美於2014年才結婚,李玉美僅能主張2014年婚後到張榮發死亡日之間,這一年多來她與張榮發各自增加財產一半的差額。


遺囑侵害特留分部分無效

在談特留分之前,需先說明「應繼分」,應繼份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按照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配偶和子女同為繼承人時,應繼分為平均分配,張榮發的繼承人有配偶李玉美及五名子女,共計六人,也就是說每個人的應繼分六分之一,亦即每個人可取得六分之一的遺產。接著說明「特留分」,所謂特留分,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為法律賦予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利的最低保障,因此,儘管死者生前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侵害特留份。

張榮發的遺囑內容指定遺產由四子張國煒全部繼承,則其遺囑內容就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部分,對其他繼承人不生效力,其餘的遺囑內容仍生效力,其他繼承人應受該遺囑拘束。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如果李玉美未主張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則大房四名子女分別可請求12分之1的遺產特留分(應繼分1/6X特留分1/2=1/12),張國煒一人可獨拿12分之7的遺產;不過,若李玉美主張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先根據張榮發與李玉美婚後各自擁有的財產分別計算,已可預見張榮發的婚後財產勢必比李玉美多,則就張榮發比李玉美婚後多出的財產部分,先分一半給李玉美,剩下的部分,再由大房子女主張每人12分之1的遺產特留分,張國煒雖無法一人獨得全數遺產,但無論如何分配,張國煒都會拿最多遺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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