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一起食安事件攻佔了各大媒體的版面,再度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恐慌,面對這類的黑心業者,既使身為小市民也應該有向他們求償的權利!知名飲料店英國藍一周內驗出「雙毒」,而對於茶葉原料驗出農藥,加盟商說他們也是受害者。因此72家加盟商最後決議即日起停業,並向英國藍提告求償,更說若是消費者要提起求償對象應該是總公司。但這是對的嗎?
食安事件頻傳,我們目前就食品、餐飲業者的管理,主要的法規就是之前被罵翻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像這次的農藥紅茶違反食安法規定,明白訂在該法的第15條和第44條,含有超量農藥的物品不得作為食品提供與一般人食用,違反者應該受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更有可能受到歇業、停業等處分。不過前面這些部分都只屬於行政裁罰的部分,而且對於直接喝到「毒茶」的消費者並沒有太大直接的幫助效果。其實除了前述沒有太大嚇阻效果的食安法外,一般消費者其實還是有消保法跟刑法可以使用來為自己主張權利,消保法對於企業經營者沒有提供一個安全的產品給消費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該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刑法中若是販賣有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雖然不重不過也是有刑責。而英國藍大賣有農藥殘留的茶,當然算是前面法規中所規定的態樣。
但這裡有一個重點要來探討,加盟商雖然大動作開記者會控訴總公司,並喊著自己也是受害者;若是消費者要賠也應該找總公司賠的論調。不過是否加盟商真的如自己所主張的不需要負任何責任嗎?依照前面所提的法規看起來,加盟商是毒茶的實際販售者,除非加盟商可以舉證完全不可歸責,不然既然是靠販賣這些商品來謀取利益,當然在商品的把關以及出事時的賠償上也需要負起一定的責任,其實這不僅是法律責任也可以說是一個經營者的社會責任。當然加盟商內部可以再跟總公司求償,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話說回來,雖然過去法院的實務上對於這類吃下有毒食品想要求償的案件,採取一個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往往要求消費者必須提出具體受到身體健康傷害的證據,也必須要去證明所受的損害跟有毒食品之間有實際的關聯性。不過隨著食安問題浮現,以及比照外國相關制度,法院在這方面理應慢慢地改變作法。如同日前台版的「永不妥協」案件一樣,這類型公安、食安的案件,實務的改變雖然有時緩慢,但也並非完全的不可能。若是越多的人為了自己的權力站起來,一直有新的案件繼續衝擊這個體制,配合進步的立法,不肖的業者們終將為自己的行為負上符合公平正義的代價。
法律已經規定限定繼承了,還要經過法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