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相關刑責分析與未來立法趨勢

日前,一名正值青春年華的知名女藝人楊又穎,因受到網友的網路霸凌,不堪其壓力,因而選擇輕生,結束了寶貴的生命。此件令人心碎的網路霸凌事件,已再次掀起社會上對於「網路霸凌」的重視與探討。

有增無減的網路霸凌

霸凌(Bullying),是一種以長時間持續的、暴力或言語上的惡意攻擊,對受害者身體或心靈上造成創傷的一種行為或現象,而且因為霸凌者與受害者之間的力量、勢力或體型等因素之不對等,受害者通常不敢反抗,或根本無力反抗。無論在何處都有可能發生霸凌現象,舉凡學校、軍中、職場等,傳出霸凌事件,皆係時有所聞。

然而,在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其實最可怕、也最難以控管的,莫過於「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因為霸凌者通常是匿名地躲在網路的某個角落,持續不斷的在網路上對受害者進行言語上的攻擊、詆毀,甚至常常試圖號召網路群眾,一同攻擊受害者。透過網路,這些惡意攻擊,將直接或間接的持續侵害受害者的身心,使受害者無處可逃、身心俱疲。

 

網路霸凌行為,涉及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

對於較極端的網路霸凌行為,尚可能涉及恐嚇罪、加工自殺罪等,情況不一,礙於篇幅,本文在此不一一陳述,僅就與網路霸凌行為最相關之妨害名譽罪作簡單之介紹。

所謂公然侮辱,指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下,非指明具體客觀事實,而係對他人作出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謾罵行為,無論係出於言語或舉動,均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最常見者,例如稱人「賤人」、「畜生」等是

所謂誹謗,指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指出具體客觀事實,並加以指摘或傳述,而該等客觀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即為誹謗罪。雖然同條第三項有「真實惡意原則」之免責條款適用,亦即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善盡其查證義務,認為其足以證實該等事實為真實者,即不加以處罰,但仍須注意,倘若該等事實僅涉及私人品德而無關公益,則即便行為人已善盡查證義務,仍然不適用真實惡意原則,而須負誹謗罪之刑責。常見者,例如意圖散布於眾,而具體指摘傳述「某某人會成功,是因為出賣肉體」等是。

由上可知,我國對於網路霸凌行為,其實是設有處罰的基本規定的。然而,或許因為上開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受害者提起告訴,國家才能加以訴追處罰,而受害者面對霸凌,常感到恐懼或無力反抗,選擇獨自隱忍,忽略了主動尋求司法保護的重要性,讓網路霸凌行為持續地蔓延,甚至造成大家所不樂見的悲劇發生,實屬遺憾。

理性和平溝通固然重要,但當溝通無效,網路霸凌行為持續蔓延時,遭網友匿名攻擊的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可尋求電信警察,找到發文者,並提出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之告訴,透過司法的力量,尋求保護。

 

針對網路霸凌,未來的立法趨勢

「言論自由」固然是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不代表可以因而無限上綱,甚至造成他人之身心傷害。楊又穎事件後,社會上出現許多應針對網路霸凌作特別立法規範之聲浪,許多政要大老也表態贊同。

觀諸各國立法例,南韓在2007年開始實施「網路實名制」,但2012年由於此法被該國宣告違憲,最終宣告此一制度失敗;加拿大去年已通過網路霸凌法,給予調查單位更大的網路偵察權力;法國去年通過修法,將網路霸凌與一般霸凌行為同視,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3萬歐元(約合台幣1百萬元)罰鍰。

我國方面,近期立法院院會通過立委臨時提案,著手研修《反網路霸凌法》,並與NCC有相當激烈的討論,惟最終應如何立法,才能兼顧保障言論自由與抑制網路霸凌行為,目前尚無定論,仍有待各界專家共同研擬討論。

 

結語

網路霸凌無處不在,令人心碎的事件一再發生,網路上的言語攻擊,對一個人的身心傷害,也許遠遠超出你我的想像。在將攻擊性言論傳送出之前,請好好思考,倘若自己的家人受到這樣的攻擊,自己將如何切身之痛。在此呼籲大眾,千萬不要僅因一時的衝動,成為網路霸凌的元兇或幫兇,甚至以身試法。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