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馬王政爭」看承受訴訟和強制律師代理

若不是近來新聞媒體的報導,許多人民可能都沒有聽過「承受訴訟」和「律師強制代理」等法律名詞,更別說是具體內涵,因此,本文透過這次「馬王政爭」的事件,帶讀者認識這兩個法律概念。

前言

102年9月的馬王政爭爆發,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但王金平向法院提出確認黨籍存在訴訟後,國民黨一、二審均敗訴,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在中常會正式表態,國民黨已無王案訴訟必要,也就是明白表示不願承受訴訟。最高法院則指出,由於第三審採「強制律師代理制」,新的黨主席若不「承受訴訟」,既使法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國民黨若不委任律師,最高法院也將以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本由前黨主席馬英九所提起的上訴,王金平黨籍爭訟案即勝訴確定。

承受訴訟

所謂的承受訴訟簡單來說,是指訴訟程序進行過程中,當事人發生幾種特別事由,導致訴訟程序必須當然停止,直到有另一位符合相關身分要件的人願意接續承受原本這個訴訟,程序才會繼續進行下去。停止的事由包括:當事人死亡、法人合併、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信託任務終了、破產宣告等。一旦訴訟發生上列當然停止事由,則需要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具狀向法院聲明願意承受訴訟。這些主要都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到第175條之中。

舉一個具體承受訴訟的例子,王先生因某A先生借錢未還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借款,王先生卻在訴訟過程中因病去世,此時民事訴訟的程序會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暫停,但這不代表訴訟會終結,身為繼承人的兒女屬於法定可以承受訴訟之人,在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後,則可以合法繼續王先生和A先生之間的返還借款訴訟。

強制律師代理

至於民事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則是民事訴訟法為了配合第三審是法律審所設計的制度,也是王金平黨籍案件中比較關鍵的因素,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若是沒有委任律師,則法院會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這規定是計畫使訴訟進行較為順利,符合法律審的規定。因此若是國民黨在黨籍案不再委任律師,即使法院依職權續行訴訟,也一定會依違反強制律師代理而被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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