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什麼是更生或清算?選擇哪個比較有利?應該注意些什麼?以下本文介紹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可說是個人破產法,是為解決2005年年底因雙卡(信用卡及現金卡)壞帳所爆發之金融風暴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於2008年4月11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雖金管會曾要求銀行應盡量設法與債務人協商,號稱有27萬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有22萬多人達成協商(當時號稱有60萬卡債族),但當時銀行禁止債務人委由律師代理協商,而且協商內容條件皆為銀行單方片面所定,債務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沒有商討餘地,且銀行只願意利息少收(目前制式版本則是利息全部免除,但本金一毛也不能少),但對債臺高築,收支幾乎無法平衡之債務人而言根本無協商之實質利益,但當時銀行為應付金管會和社會輿論,向債務人強調只要簽署協商,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俗稱討債公司)就不會繼續催討。諸多債務人因長期被銀行和討債公司緊迫催討,信以為真,即使明知協商內容每月要償還金額遠大於每月扣除必要支出後能償還之金額(甚至有每月償還金額大於收入或有債務人失業無故定收入亦簽屬之情形),仍與銀行達成協商,當然很快地就無法按期繳款,也因為這次大規模的「協商」。為日後即使「消債條例」通過,債務人依法提出聲請,因未能按之前協商繳納貸款,以致於被法院以「毀諾」為由駁回,所以立法通過的第一年,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核准開始更生或清算之比例不到5%。相較之下,「消債條例」至今已修法5次,尤以民國101年(西元2012年)大幅放寬,致使目前各地方法院核准開始更生或開始清算者街大幅上升,且對更生方案之認定及清算之免責及其清償成數則大幅下降,因為各級各地方法院法官對「消債條例」之了解與運用逐漸能掌握,不再強調清償成數之多寡,而以端看債務人是否以盡力清償(此點最重要!)以做為法院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及是否合乎公平原則(清算免責最重要原則!)以做為法院認定免責之認定標準。
A: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由債務人自由選擇,但仍必須符合各自規定要件,沒有何者較有利的問題。因為「更生」必須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必須提出一個能每月固定還錢連續還6年的計畫,所以有固定收入的債務人可以選擇「更生」,雖然沒有固定收入也可以選擇更生,但必須有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之人,而且通過門檻也比較高(另詳下述)。如果無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扣除固定支出已無剩餘或所剩極微(只剩數百元),選擇「清算」較適合債務人。但不管何者,最重要的是:誠實+盡力清償+提出詳盡資料,條件具備。絕大數案件法院都會裁准。
A: 不對!一來欠的錢沒有處理永遠都會在,因為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討催公司)會按時換發債證,所以時效永遠不會消滅。二則,因為逃避不想被扣薪水只能找領現金的工作,但領現金的工作大都是無發展性及沒有保障的工作,可能連勞健保都沒有。就算公司(老闆)願意配合債務人,對法院強制執行薪水聲明異議,表示未任職公司,但其老闆的行為已經涉及偽造文書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此外,債務人未清理債務日後繼承人未及時拋棄繼承則仍須繼承債務,仍然有風險。
實則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主要目的都是在促使債務人經濟生活更生,使其在一定的條件下於一定期間內償還部分債務或清理名下財產公平清償各債權人後,重新出發。而且除債務人有不誠實之行為外,到最後債務人可獲免責(積欠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的前法律免除償還義務),對債務人有百利而無一害。
A:
1.首先要留意的是,不要花大錢委託代辦公司代辦(大多標榜經內政部立案之某某協會或權利促進會等)。自已能夠處理就自己處理,要委託他人依法只能委託「律師」,最好是找「有實務經驗的律師。」
2.其面提前到,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會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債務人必須依法院事務官所訂期限提出「更生方案」,依法律規定債務人應於收到法院所寄之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聲方案主要內容是記載在六年內每月債務人能夠清償的金額,並統計出六年總共可清償的金額。若債務人未依期限提出者,依法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不必經債務人同意。
3.「更生方案」最重要的一項指標是第64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所以一般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要獲得法院裁定認可,就必須證明自己已盡力清償,這是101年的修法,修法之前的條件是「條件公允者」,是否條件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還要考量其負債原因、過往消費有無不當的情形。當時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不會直接逕行認可更生方案,而在債權人銀行更不可能同意之情形,通過比例不高。修法後門檻降低很多。至於如何認定「已盡力清償?」,依目前實務作法最常用的判斷標準,為「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其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共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以用於清償。」舉例:先清算債務人財產,有例如存款35萬+10張股票市價10萬元+保單解約後可領回之保單價值5萬(限債務人為要約人才需要解約)加計更生方案6年履行期間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用(各人餐費+油資+電話費(手機)+租金+其他雜項支出等)得出之金額再打9折=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另外,有三點須特別說明:
(1)為避免債務人虛報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僅限實際上已支付其必要生活費用之分擔數額才能算入。
(2)雖然法院會給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僅供法院參考,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所已配合法院很重要。
(3)之前坊間曾有說法,認為清償成數至少要有2成方屬公允,法院才會裁准認可更生方案。此種說法,在修法後已無參考價值。重點仍在「債務人有誠意盡力清償!」
A:首先如同「更生」仍須將債務人之所有財產作成表格向法院提出,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或者只欠一家銀行的錢皆可以聲請。清算程序走完(終止或終結),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但消費債條例第134條規定有8種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的情形,其中最容易被法院引用的是第4款,「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此款在101年修法前更嚴,沒有聲請前二年的限制,現在已放寬。雖然如此,但消債條例第135條同時也規定,情節輕微,法院仍可為免責之裁定,一般而言有清償債務的誠意,一切都好說。另外,有沒有奢侈浪費一般大多從刷卡消費紀錄中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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