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勞工債權與抵押權同順位

立法院於104年1月2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下帶讀者認識本次的修法緣由及修法重點。

修法緣由

近幾年台灣產業外移嚴重,工廠倒閉等勞資爭議案例層出不窮。華隆紡織積欠薪水後倒閉,員工才驚覺華隆未提撥足額退休金,讓員工權益受損,卻受限於法律制度缺失而求償無門。華隆紡織廠房等不動產及動產提供債權銀行作為擔保品,加上未提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導致勞工在公司倒閉後,不但失業,還拿不到被積欠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華隆自救會日前到處抗爭,並多次呼籲修法,因此本次修正之部分勞動基準法法條也被外界稱為「華隆條款」。

勞基法修法

立法院於104年1月2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抵押權、留置權及質權)相同,若企業倒閉,債權銀行處分擔保品所得之金額,必須按比率清償企業員工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又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退休金,加重罰則由9萬元到45萬元提升為30萬元到150萬元。此外,本次修法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並加強雇主退休準備金提撥責任,將有助於解決勞工遭遇關廠歇業或大量解僱時被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與資遣費問題,乃進一步保障勞工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權益,減少勞資爭議。

 

※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一、提升勞動債權受償順序(修正後條文第28條第1項):

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提升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二、適度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修正後條文第28條第2項):

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納入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合計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並將法定提繳費率由現行萬分之10提高至萬分之15。

三、課予雇主定期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之義務(修正後條文第56條第1項、第2項及第78條第2項):

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課予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四、建立金融機構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機制(修正後條文第56條第5項):

五、加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處罰(修正後條文第78條第1項):

從原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六、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另主管機關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修正後條文第80條之1)。

七、本次修正條文,除第28條第1項,有關提升勞動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相同,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後條文第86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為落實本法,後續訂定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之行政作業、每年查核事業單位落實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建置金融機構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機制及宣導等配套措施,將積極儘速辦理,以使勞工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保障更周延。

 

資料引用:中華民國勞動部、新頭殼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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