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可能面臨的刑事訴訟處分,本文以藝人柯震東為例,簡要介紹之。
報載捲入大麻案的藝人柯震東,警方將在桃園機場出示檢察官的傳票,請他赴台北地檢署報到,柯若拒絕,恐面臨「抗傳即拘」窘境,檢方可發拘票將柯逮捕。柯到案後,檢察官會比對中國公安提供相關卷證資料並訊問,再採集柯的尿液、毛髮驗明有無吸毒,為確保柯隨傳隨到,將限制住居或是交保等強制處分。
檢方指出,一旦尿液、毛髮鑑定報告確定柯震東吸食大麻,檢察官會徵詢其意願,給予附戒毒條件的緩起訴,要求赴指定醫療院所戒癮治療,如經診斷已無吸毒傾向再予不起訴,但若柯於兩年緩起訴期間再犯,會被撤銷緩起訴直接起訴,最重可判刑三年。而民間戒癮與觀察勒戒最大的差異在於不用入牢房,但必須自費約兩萬元,檢方應會指定前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戒癮治療。
柯經紀人柴智屏日前在中國北京,公開對台灣司法單位喊話,希望柯返台後「不要一罪兩罰」。法務部官員表示,依我國《憲法》及最高法院見解,在中國犯罪視同境內犯罪,而依我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麻是二級毒品,不論柯是否在中國受行政罰或刑罰,回國後都需受我國刑事追訴。
上述的新聞報導涉及三個層次的法律問題,首先是柯震東回國後是否須受我國刑事訴追的問題,這部份已在先前的專題「從柯震東在陸吸毒被捕 看中國毒品管制」討論過,不再贅述。其次是檢警採集尿液、毛髮的採證權,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規定檢警在調查犯罪或蒐證時,認為有必要或相當理由得為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強制對犯罪嫌疑人身體進行採證,司法實務認為此項身體採證權,立法目的在使偵查順遂、證據有效取得,且著眼於偵查階段之「及時」搜證,若非於拘提或逮捕到案之同時,立即為本法條所定之採集行為,將無從有效獲得證據資料,而賦與檢、警不須令狀或許可,即得干預、侵害被告身體進行採證之特例,一般在殺人案件、酒駕、妨害性自主及毒品案件等最為常見實施強制採證權。
最後,若柯震東的檢驗報告是陽性反應,就是確實有吸毒時,柯就觸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二級毒品,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否起訴,檢察官可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刑法第57條規定,考量柯為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而給予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緩起訴適用情形是,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犯罪時,例如柯涉犯的罪名,檢察官會斟酌給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若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他罪被起訴,或是未履行檢察官要求被告應履行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公益服務、戒癮治療或心理治療等,檢察官可以將緩起訴處分撤銷,直接將柯震東起訴。
勒戒處分在實際運作上,部份地區仍是依附在監獄系統,強制將行為人隔離,一旦被送往觀勒或戒治,均會對受處遇人的學業、家庭、工作等造成嚴重影響;部份地區則有民間醫療院所加入戒癮機構,由民眾自費前往檢方指定的醫院進行治療。
素食主義的福音,黑心素食有法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