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育嬰假時,必須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以正式書面詳載留職停薪期間起迄日及聯絡方式等事項,若申請人只有用口頭或手機通訊軟體向雇主告知的話,法院認定並不符合書面申請程序,雇主未同意請假必未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受理一件上訴案件,有名幼稚園員工用Line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在第二次申請時以口頭方式告知,僱主未准許申請,遭勞工局以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並且依照同法第38條規定,裁處園長罰鍰新台幣一萬元,僱主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廢棄原判決(雇主上訴勝訴),法院指出該名員工僅以Line或口頭申請育嬰假,自始至終並沒有正式補送書面申請資料,認定不符合請假程序,因此雇主未同意請假並未違法。
育嬰留職停薪並非短暫期間,申請時必須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以正式書面詳載留職停薪期間起迄日及聯絡方式等事項,否則將會嚴重影響雇主人力調度情形。若申請人只有用口頭或手機通訊軟體向雇主告知的話,並不因此認定已符合書面申請程序。受僱者仍應循正式程序申請,並非受僱者得隨意主張留職停薪權利。又本項權利受僱者得先告知再透過事後補送書面申請資料補正,但本次案件申請人因事後皆未提出書面申請,所以並未合法補正,因此認定申請人不符請假程序,所以判決幼兒園勝訴得不必罰鍰。
民法約定利率上限降為16%,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