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房東、租霸房客的租屋糾紛時有所聞,例如:香港女學生持假證件向房東承租套房,將垃圾堆的跟小山一樣,把屋子搞得像廢墟,以及惡房東巧立名目向房客收取各項費用,並大動作提告房客一事,曾引起眾多討論,目前也仍在司法程序中。而為解決實務上的租屋糾紛,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即將上路。
為健全租屋市場秩序,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的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的租屋糾紛,消保處公布「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擔保金返還金額、房屋修繕等過去常見的房屋租賃主要爭議類型,都有明確規範,二個月內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新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屬於法規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若有違反的話,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1. 為解決出租人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爭議,明定房東所收的擔保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的總額;擔保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2. 為防止房東不當超收水、電費,明訂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例如:每度多少元),並以勾選方式明定負擔方式。
3. 為解決房屋及附屬設備毀損該由何人負責修繕爭議,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是損壞是因可歸責的房客事由所造成,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
4. 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新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提前終止租約的選項、應提前通知期間,違約時最高賠償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5. 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的稅賦如果較出租前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
另提醒,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逢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可使用拍照、錄音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訴訟時舉證困難。若遇租屋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符,可請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相關條文:
消保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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