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公投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以外的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過關,行政院依照「公投法」的規定,必須在三個月內,也就是二月底前提出政院版本的同婚專法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今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這是第一項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名的法律草案,避免繼續陷入挺同與反同爭議。
1.婚姻:年滿18歲,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草案第2、3條)
2.成立及終止第二條關係:均應以書面為之,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成立、終止之登記。
3.繼承:準用《民法》第2章第4節的夫妻財產制、《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規定。
4.繼親收養:準用《民法》繼親收養的規定。同性伴侶一旦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至於共同收養則不允許。至於繼親收養的程序與異性戀婚姻相同,必須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認可,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5.單一配偶:有配偶之人,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也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民法所定結婚。
6.宗教自由:草案中明定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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