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民眾個資寄發廣告信,觸犯《個資法》第41條禁止的意圖營利蒐集或利用個資行為之相關規定,最重可判五年徒刑,但若直接將沒寫個資的宣傳單塞入信箱,或廠商事先取得民眾書面同意,而指名寄送宣傳文宣,則無違法問題。
家住台北之男子日前收到一封某展覽公司寄來的廣告信,信封上清楚寫著他的地址、姓名,該男不滿個資遭使用,怒控展覽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個資法》。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展覽公司指名寄送廣告信,已屬擾民,昨依意圖營利蒐集利用個資罪嫌,起訴該名負責人。
負責人雖坦承,男子收到的信封是公司所有,但供稱信封可能被其他參展廠商拿去使用。並主張,公司今年曾在福華飯店辦珠寶展,也可能是該男當初前往看展,在廠商問卷勾選同意公司蒐集、使用個資,才會收到廣告信,就算廣告信確實是公司寄出,也沒造成該男損害,並無違法。
雖男子已將信封內的廣告單丟棄,無法確認寄信的到底是哪間廠商,但其堅稱,今年間沒看過珠寶展,也沒把個資留給廠商。檢方調查發現,該男刻意將戶籍地登記在戶政事務所,顯然平時就注重個資保護,而展覽公司負責人無法提出文件證明萬男同意使用個資,也無法交代哪間廠商在蒐集、使用男子個資,因此認為廣告信是展覽公司寄出,造成該男困擾,觸犯個資法。
律師指出,使用民眾個資寄發廣告信,觸犯《個資法》第41條禁止的意圖營利蒐集或利用個資行為之相關規定,最重可判五年徒刑,但若直接將沒寫個資的宣傳單塞入信箱,或廠商事先取得民眾書面同意,而指名寄送宣傳文宣,則無違法問題。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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